網絡傳播的含義范文

時間:2023-10-31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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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含義

篇1

作者:王文霞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語言張力的最大釋放是每個網民都可以在網絡平等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語言張力的全民性應該體現(xiàn)為每個網民在明了具體語句的外延意義后,根據社會經驗、具體語境與自己的價值觀念,在網絡傳播中自由地運用語言,表達自己所要表達的思想感情。在傳統(tǒng)的媒介傳播方式中,主流意識形態(tài)賦予語言特定的含義,語言的張力是固定的,受眾成為聽眾或觀眾,若有所評論,只能是朋友同事間的談論,其話語的影響力是有限的。這樣的傳播途徑明顯不符合后現(xiàn)代化精神下當代草根網民摒棄主流與中心,主張多元、差異與世俗化的心理需求。數(shù)字化時代的網絡傳播為后現(xiàn)代精神影響下的草根網民實現(xiàn)自我提供了條件。網絡的隱匿性給了網民充分發(fā)表自己意見的空間,他們創(chuàng)造了多種直接發(fā)表自己意見的網絡形式,博客、微博、播客、論壇、即時通訊這些為個體提供信息生產、積累、共享,傳播內容兼具私密性和公開性的自媒體信息傳播方式為普通個體發(fā)表自己的語言提供了可能性。在這樣的平臺上,網絡中草根網民多種聲音的表達,對語言的獨具特色的理解與運用,使得語言在21世紀的當下全民性的特點更加彰顯。網絡傳播開放的平臺為民眾了解新聞、發(fā)表自己的意見、評論他人的意見提供了便捷,語言的存在在最大限度上實現(xiàn)了其言語的權利,這既是網絡傳播的結果,也是網絡傳播本身價值所在。思想漸漸“去中心化”的獨立民眾個體充分利用網絡傳播的便利條件,不斷挖掘新的表現(xiàn)方式,不斷發(fā)現(xiàn)常見語言的新的張力所在。語言在交流中張力得到實現(xiàn),張力在網民的語言循環(huán)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釋放,個體性日益彰顯的網民在網絡傳播中語言的權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他們之間的互動使得語言的張力日益受到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重視,網絡傳播交互性的傳播方式使后現(xiàn)代精神影響下的普通網民更深更廣地參與到了社會事務中?!皬淖悦襟w誕生、發(fā)展、成熟的過程來看,它與報紙、電臺、電視、新聞網站幾大媒體從點到面的傳播方式截然不同,自主交叉互播的特點形成了它獨有的傳播理念、傳播價值、傳播渠道、傳播時效等,從傳播向互播轉變,這是自媒體時代的顯著特征。”[3]自媒體平等的傳播理念給予草根網民自己的語言平臺,從傳播到互播的語言交流形式的改變使語言的言者與聽者的角色不斷轉換,每一次轉換都因為網民的參與而增強了語言本身的信息量與張力,這種由自媒體導致的語言話語權的大眾化、去中心化與去行政化,使語言在最大限度上發(fā)揮了其張力,實現(xiàn)了語言全民性的交際功能。語言的張力不僅體現(xiàn)在聽者與言者交流過程中雙方對語言所指對象“內涵”的心領神會,更體現(xiàn)為語言對社會事務的影響力度。正是由于網絡傳播的交互性,自媒體的平等性,語言張力日益向普通個體民眾所期望的影響社會,使社會向更加公平公正方向發(fā)展,這是語言張力的最大體現(xiàn),草根的語言在更大意義上得到了重視。

由上文所述可知,網絡傳播媒介在更深程度上實現(xiàn)了語言的全民性,網民語言的整體張力得到增強,他們在表述意見、參與社會事務過程中所使用的具體語言也隨著網絡傳播媒體這個特殊的媒介而對規(guī)范的社會用語有所改變,正是這種改變,從語言的內部改變了語言的張力,形成了一種極富韻味的網絡用語。這種網絡語言相較于普通語言而言,更有張力與表現(xiàn)力,這是新的經濟發(fā)展條件下的語言的發(fā)展。從本質上來講,語言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而發(fā)展,隨著時代的前進而前進。語言作為一種以語音為物質外殼,以詞匯為建筑材料,以語法為結構規(guī)律而構成的符號體系,在發(fā)展過程中,它的語音、詞匯與語法的發(fā)展并不是同步的,詞匯感應時代最靈敏,而語言的張力更大程度上指的是詞匯在具體語境下的運用所達到的效果。語言的表達方式與張力方式也受時代思潮的影響,而網絡傳播中的語言新的張力的出現(xiàn)也與當下后現(xiàn)代思潮有著很深的關系,正是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蔑視主流意識形態(tài)文化,主張摒棄中心,倡導個人化思潮的影響,所以在語言的運用上,就出現(xiàn)了求新、求怪、彰顯自我的現(xiàn)象,對語言的現(xiàn)有規(guī)范有意或無意地違反。因此,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網絡傳播在語言學意義上對語言張力的增強更多地表現(xiàn)于詞匯方面。互聯(lián)網時代不長,但網絡傳播對于語言詞匯張力的改變卻是巨大的,甚而在語言學研究方面已將網絡傳播媒介中的語言稱之為“網絡語言”,進而從各個角度去觀察研究“網絡語言”。網絡傳播過程中,網民為更方便更快捷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感情,從各個方面對語言詞匯進行了改變,這種改變或從不同側面挖掘出了我們習以為常的語言的內在張力;或創(chuàng)造新詞語,使詞語在外形上與社會通用語言有相似之處,但內涵又是網絡傳播所特有的;或突破漢語規(guī)范,尋找并使用最能代表自己某種情緒的表達形式。前兩種可通稱為舊詞新義類,在網絡傳播中指的是使用語言中已存在的一個詞語,但在網絡傳播中賦予其新的含義,這種新義或與基本義有聯(lián)系,是詞語基本義在網絡傳播殊的引申或隱喻,這種現(xiàn)象在語言學上稱之為一詞多義。另外一種和基本義已沒什么關系,是一個同音詞。前者如“潛水”一詞,在網絡傳播中,“潛水”被隱喻指只是瀏覽網頁,但是不發(fā)表自己看法的網民的行動?!皾撍钡倪@種新的隱喻意義即是網絡傳播賦予具體語言的新的張力。同音詞如由“粉絲”引發(fā)的“乙醚”(易中天的粉絲)、“蜂蜜”(謝霆鋒迷)、“潛艇”(錢文忠的粉絲)等,這類詞的網絡含義雖和基本義不同,但因其采用的是原有詞形,仍然使原有詞語添加了新內蘊。構造比較穩(wěn)定的熟語一般是在人民長期生活過程中逐漸濃縮而形成的,但在網絡傳播上因新聞事件與舊詞的結合,也會將普通詞語發(fā)酵成熟語,形成一種特有的語言張力。網絡除了通過上述兩種舊詞新義類的方式從內部增加現(xiàn)代漢語語言張力外,對原有的規(guī)范進行突破也是增加語言張力的一個重要途徑。網絡語言中突破語言語法規(guī)范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并在日益增多,主要是由網絡傳播特有的表現(xiàn)形式決定的。常規(guī)交流的語言方式為口語與書面語,而網絡傳播是以書面的形式要達成口語的效果。在網絡中,網民之間的交流雖然是形之于文字,但網民想追求的效果是即時的回應與盡情的表達,為達到此效果就必須找到經濟與達意的方式,于是,出現(xiàn)了大量的不符合現(xiàn)在語言規(guī)范的詞語現(xiàn)象。另外,中英文語法的交互使用、數(shù)字的引入、字的拆解,甚至于火星文的創(chuàng)造,都體現(xiàn)了網絡傳播對于漢語語言張力所能達到的限度的探索。在網絡中,某個詞語的新內涵的誕生、某個新的表現(xiàn)形式的出現(xiàn),并不能確切地追溯到原創(chuàng),但一經產生,因此語言極具張力,借助網絡傳播的即時性、普適性與全球性,會迅速風靡網絡,甚或越出網絡,走向社會生活,這充分體現(xiàn)了網絡詞語的滲透力逐漸加強,漸漸成為現(xiàn)代漢語新詞語的來源,這是網絡傳播對于現(xiàn)代漢語發(fā)展的一個貢獻。

網絡詞語是當下時代的產物,它的發(fā)展前景有著多種可能,或被大眾接受,或自然消亡,而不管這些在網絡傳播過程中產生的對現(xiàn)代漢語語言張力增強的網絡詞語最終是否能成為現(xiàn)代漢語詞匯的穩(wěn)定成員,在它們使用的過程中,后現(xiàn)代精神影響下草根網民追求個性、標舉自我、反對中心的情緒在網絡傳播賦予的語言張力中得到了釋放,他們對社會事務干預的熱情得到了網絡詞語新的語言張力的支持。而正是由于網絡傳播對現(xiàn)代漢語語言張力的影響,既不斷更新著現(xiàn)代漢語詞匯,從多個角度增強著現(xiàn)代漢語語言的張力,同時也擴大了網絡的傳播范圍,使得網絡傳播較之于其他傳播媒介更能表達受眾的思想感情,他們對于網絡傳播媒介參與的積極性更高,網絡傳播媒介對于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因此,網絡傳播媒介在當代傳播媒介中越來越成為更加普及與重要的媒介方式,與網絡傳播中語言張力的增強具有極大的關聯(lián),換言之,網絡傳播增強了現(xiàn)代漢語語言的張力,而網絡詞語的頗具張力又促使網絡傳播更快地發(fā)展,現(xiàn)代漢語張力在受到網絡傳播影響的同時也反作用于網絡傳播,他們交互作用,共同實現(xiàn)了后現(xiàn)代精神影響下普通民眾表達思想感情、參與社會事務的愿望。

篇2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復制;發(fā)行

網絡的飛速發(fā)展給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客觀上需要從法律上加強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如何界定和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加強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前提和基礎。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界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新增的一項著作權,首先由我國《著作權法》對其內涵進行了明白的界定,泛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其進一步細化,將權利對象擴大為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權利的行使方式和其他特性沒有變化。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與國際性的版權條約密切相關,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直接來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英文縮寫《WCT》)第8條規(guī)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的表述。該條規(guī)定旨在不損害《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該條文本身對“傳播”的含義并沒有限定,只是以舉例的方式界定“向公眾傳播權”包括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權。我國法律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承繼了該條文后半部分內容,即限于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權。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

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可以看出,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調整具有“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個人選定的地點”特征的交互性傳播?!皞€人選定的時間”和“個人選定的地點”是交互式特點的核心所在,本質上強調接受作品的個人具有主動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特質,不是被動接受。雖然個人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但這一選擇權是相對的,不能將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理解為任意的時間和地點。個人選定的時間是以傳播者的服務器開放為前提,個人選定的地點則需在傳播者所設定的信號傳輸范圍內。對于網絡環(huán)境下定時播放等非交互性網絡傳播行為能否適用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調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第一,少數(shù)觀點認為通過解釋“選定的時間”的方式,將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認定為或者視為交互性傳播的行為。第二,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的觀點認為非交互性傳播應當由《著作權法》第10條規(guī)定的兜底條款“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來規(guī)范。學界也有相同的觀點,認為對“定時播放”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guī)定的“兜底權利”,以滿足WCT第8條的要求。同時提出這種立法只是權宜之計,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還是要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進行修改。非“交互式”和“交互式”,只是方式不同,客觀后果都是傳播作品,都應受到“向公眾傳播權”的控制,應在國際條約“向公眾傳播權”之范疇,沒有理由將其排除在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之外。第三,采用類推的觀點,認為《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項屬于授權類推法條,該條不能作為解決糾紛的法條予以適用。將非交互性傳播行為的規(guī)制應采用民法類推技術,準用最相類似的法律規(guī)范。但是對于具體哪一項責任規(guī)范最相類似,則有不同的觀點。第四,區(qū)別對待的觀點。近年來北京等地法院針對涉及“網絡實時轉播”案件,采取了區(qū)分情況的做法。對于網絡實時轉播的內容的初始傳播行為采用的是“無線”方式,適用廣播權予以調整;如采用的是“有線”方式,則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項的兜底條款。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與相關權利的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形式上與其他權利是并列的,內容上與大部分權利(包括廣播權)是不重復的,但與復制權、發(fā)行權的關系,存在一定的爭議。司法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視為《刑法》第217條的“復制發(fā)行”行為,但是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tǒng)“復制權”的關系

有觀點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吸收了復制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又可能在法律適用中作反向的處理,如司法解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視為復制,納入犯罪行為,就是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本質上并非擴張解釋。但是反對的觀點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有根本區(qū)別。復制行為,必須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固化”作品,計算機技術產生的電子復制手段,使作品能夠在軟磁盤、硬盤等載體上長久保存,這種情況下的復制與傳統(tǒng)復制雷同。但是計算機在軟件運行中會自動形成對軟件的全部或片斷的臨時存儲,這種臨時存儲,被稱為“臨時復制”,瀏覽就是典型的“臨時復制”。但是從法學邏輯上分析,“臨時復制”只是一種客觀技術現(xiàn)象,不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不能形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tǒng)“發(fā)行權”的關系

盡管在客觀效果上,網絡傳播能夠導致在接受傳播者的計算機中形成新的復制件,與轉移作品復制件的傳統(tǒng)“發(fā)行”行為一樣,但是多數(shù)觀點認為在實質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與傳統(tǒng)的“發(fā)行”行為并不同。傳統(tǒng)的發(fā)行行為必須通過作品有形載體的流通提供作品復制件,通過網絡提供作品不會導致作品復制件的轉移,網上傳送并不是作品復制件物理位置的變更,而是作品復制數(shù)量的絕對增加。美國法院和學術界普遍接受通過網絡公開傳播作品構成發(fā)行的觀點,但是對發(fā)行行為的擴張解釋并沒有得到其他國家的支持,因為網絡傳播與發(fā)行是兩種互不包容的獨立行為。相關國際條約采取了傘形解決方案,并沒有在兩條約中為版權人新增加一項專有權利,而只要求各締約國對包括通過網絡以交互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在內的行為加以控制,締約國應當賦予作者公開進行網絡傳播行為的專有權利。至于這種專有權利歸屬于現(xiàn)有立法中的“發(fā)行權”、“傳播權”還是創(chuàng)設的新權利,由締約國自行解決。雖然兩條約沒有明確反對將網絡傳播行為定為發(fā)行行為,但對發(fā)行權仍以傳統(tǒng)方式加以定義,將其限定在有形物品的范圍之內。除美國外,迄今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是用發(fā)行權來調整網絡傳播行為。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篇3

的發(fā)展給帶來了無盡的挑戰(zhàn),技術始終是促進版權制度發(fā)展的催化劑,數(shù)字技術為作品復制和傳播帶來的進步性,就如同四大發(fā)明的印刷術相比手工抄寫一樣的深刻和明顯。 是數(shù)字網絡技術的進步性給著作權法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沖擊,信息網絡傳播權由此而得以產生。

回顧著作權法發(fā)展歷史,自英國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權法歷經印刷技術、廣播電視技術和數(shù)字技術的三次重大飛躍。 數(shù)字技術是通訊技術、微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總稱,迄今為止,經過三個發(fā)展階段。七十年代中期,個人計算機發(fā)展起來,進入數(shù)字技術的第一階段。著作權領域最先討論的是,個人計算機上的目標程序是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以及操作系統(tǒng)、用戶界面、數(shù)據庫、反向工程、電子游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八十年代中期,多媒體技術和數(shù)據庫得到發(fā)展,進入數(shù)字技術的第二階段,多媒體產品和數(shù)據庫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開始成為著作權界討論的熱門話題。這時多媒體技術尚未與網絡技術結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體技術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數(shù)字技術發(fā)展開始進入第三個階段。數(shù)字通訊網絡的成功不僅僅取決于技術硬件設施,而且取決于作品及其相關信息等組成的通信內容, 即數(shù)字化的文字作品和作品、電影作品、軟件、多媒體、數(shù)據庫,等等,可以通訊內容的網絡就如同沒有靈魂的軀殼。數(shù)字技術在網絡上的,使得通過計算機網絡能把作品訊捷、方便、廉價、容量驚人而且質量幾乎完美地從一個地方送到另一個地方。可以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個人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作品。在交互性傳輸中,信息傳輸?shù)姆秶⒊潭燃靶畔⒌氖褂梅绞绞怯尚畔⒌陌l(fā)送者和接收者雙方共同決定。這給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版權制度與技術發(fā)展之間存在微妙的互動關系,每當有一次技術突破的時候,版權制度總是要或遲或早地作出反應。 縱觀著作權法的歷史沿革,,著作權法始終處于對科學技術的挑戰(zhàn)予以應戰(zhàn)的過程中。如何規(guī)范作品在互聯(lián)網上的傳播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不致使因特網成為盜匪橫行的“盜版天堂”,成為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由此而產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國發(fā)生US vs LaMacchia ——案,一名大學生在互聯(lián)網絡上提供秘密的電子公告牌地址,未經版權人許可,將已出版的、享有版權的商用計算機程序的復制件提供給網絡上的用戶。1995年在瑞典也發(fā)生了類似的案例。幾個學生從ADOBE和兒個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將為數(shù)眾多的享有版權的計算機程序下載,送到斯德哥爾摩的皇家技術學院的互聯(lián)網絡服務器上,以供互聯(lián)網絡上全世界范圍的用戶卸載和復制。這種在計算機網絡上通過數(shù)字傳輸提供作品的復制件的行為,在現(xiàn)行的各國版權法和國際版權公約中,顯然都沒有現(xiàn)成的直接規(guī)范的依據。對此,版權界主要有兩派意見:其一,將傳統(tǒng)的版權領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復制、發(fā)行、出租、公眾傳播)擴展以對該行為進行規(guī)范,該行為或是復制,或是發(fā)行,或是出租,或是公眾傳播;其二,設立數(shù)字傳輸權來進行規(guī)范。第一種意見主張把數(shù)字傳輸?shù)陌鏅嘁饬x融入傳統(tǒng)的版權制度體系之中,第二種意見主張依據新的數(shù)字傳輸技術而設置專門的權利, 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最終否定了國際幾種通過試圖通過原有權利的擴張解決對網絡傳播進行規(guī)范的嘗試。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瑞士召開了“關于著作權及鄰接權問題的外交會議”(經下簡稱“外交會議”),通過了兩個被稱為“因特網條約”的國際條約,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縮寫為《WCT》,以下簡稱《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縮寫為《WPPT》,以下簡稱《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信息網絡傳播權當屬于傳播權的內容之一。傳播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專有權,是首先由歐盟提出的。這項提議最終被接受,并寫入兩個條約中。不過,就作品所享有的傳播權與表演及唱片所享有的傳播權,在兩個條約中是不相同的。作品傳播權體現(xiàn)在《版權條約》第8條中。表演傳播權體現(xiàn)在《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0條、第15條中;唱片傳播權體現(xiàn)在后一條第14條與第15條中。 以下具體分析。

(一)《版權條約》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定《版權條約》第8 條可謂開一代風氣之先,為作者創(chuàng)設了一項控制作品在互聯(lián)網上傳播的重要權利,即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條規(guī)定為,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賦予作者的各項傳播權的前提下,文學和作品的作者應當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授權將其作品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地點和時間的方式,使公眾獲得的專有權。 《版權條約》第8條是對《伯爾尼公約》確立的傳播權保護體系的發(fā)展和完善。該條先是讓人眼花繚亂地列舉了《伯爾尼公約》的5個條文,涉及6項內容,它們都是伯爾尼公約中有關作者各項公開傳播權的規(guī)定,《伯爾尼公約》中有關權利人的各項傳播權的規(guī)定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fā)展逐步出現(xiàn)的。由于針對不同種類的作品,不同的傳播方式,適用不同的權利,這使得《伯爾尼公約》中的傳播權之間存在著一些縫隙, 無法完全覆蓋網絡傳播這一新的傳播方式。《版權公約》第8條彌補了《伯爾尼公約》不同權利之間的縫隙。 該條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不伯爾尼公約現(xiàn)在的各種傳播權的前提下,將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擴展到所有作品種類,成為所有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第二部分明確指出,向公眾傳播包括在“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所作的傳播,從而澄清了交互性的按需傳輸行為在該范圍之內。

這條規(guī)定將《伯爾尼公約》中的向公眾傳播這個概念擴展到網絡環(huán)境中,在《版權條約》中,這一項新權利名稱雖然被定為“公眾傳播權”,但這項權利不僅僅指網絡傳播的權利,也包括其他傳統(tǒng)的公眾傳播的權利。該條規(guī)定的“公眾傳播權”將作者的權利,實際上包含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新權利,集中體現(xiàn)在“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地點和時間的方式,使公眾獲得的專有權”,雖然因技術中立性原則,這一表述沒有直接的包括“網絡”等概念,但這一表述正是對網絡傳輸交互性的典型的概括,這一表述而產生的新權利,即作者互聯(lián)網上傳播作品的權利,也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的規(guī)定與上述《版權條約》同日通過的《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確立了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這兩個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規(guī)定:“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使該表演可以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第14條規(guī)定:“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钡?5條規(guī)定:“對于將為商業(yè)目的發(fā)行的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廣播或者用于對公眾的任何傳播,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

篇4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絡管理者,客體是以數(shù)字信號為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從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對其依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從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權利。

    90年代以來,由于國際互連網技術的發(fā)展,信息的傳播得到快速發(fā)展,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內容也不斷夸大和深化。隨著互聯(lián)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tǒng)的希望將其對傳統(tǒng)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絡上,網絡上的既得利益者則希望網絡上的權益能得到傳統(tǒng)著作權的擴大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起,大量出現(xiàn)。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huán)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于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tǒng)作品,指傳統(tǒng)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限的或者無限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而在立法上明確了這一權利;第二層是指網上數(shù)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復制權,發(fā)表權,署名權,發(fā)行權等權利。

篇5

與綜合音樂網站相比,這些網站更具有指向性和專業(yè)性特點,是屬于上文所提到的專題性網站類別。古琴網站與傳統(tǒng)音樂專題網站具有一致性,即同樣涵蓋官方、民間、高校三個類型。就筆者所了解由隸屬于中國音樂家協(xié)會、中國民族器樂學會的古琴學術委員會創(chuàng)建的“中國古琴音樂網”是目前國內最重要的具有官方背景的古琴傳播網站,網站內所涉內容中有具體的組織架構和章程,不僅涉及琴樂本身,還涉及琴樂以外的社會性活動,如考級、評獎等,具有一定官方性和權威性;民間古琴網站主要的創(chuàng)建人分為專業(yè)琴家建立的綜合性網站;專業(yè)琴家建立的個人性網頁;琴社或琴坊等民間組織建立的綜合性網站以及古琴愛好者建立的網站,如琴家丁紀園主持的“中國古琴網”、由皓月琴坊創(chuàng)建的“太倉古琴網”、由成公亮主持的“秋籟———成公亮古琴音樂網”等,這些網站基本關注于琴樂及琴樂文化本身,網站的專門性更強。具有高校背景的獨立古琴網站并不多見,常見的形式是建立在門戶網站的博客或是其他社區(qū)網站中,如北京師范大學松風琴社就是以“人人網”的輕博客“人人小站”為依托建立的交流博客、四川大學古琴社則有建立在“天涯社區(qū)”的博客、中山大學澄心琴社則依托“新浪博客”建立等,這類網絡傳播由于受眾群群主要集中在社團、琴社成員中因此相對與前面兩類傳播其受眾群較窄,內容也以博客文章為主要形式進行古琴研習上的交流、相關活動信息等。在此基礎上依據傳統(tǒng)音樂網絡傳播的特征進一步分析,在古琴音樂網絡傳播類型中靜態(tài)傳播與動態(tài)傳播并行,但兩者的傳播的側重各不相同。從網站內容來看,一般獨立的專題網站靜態(tài)性特征更為明顯,動態(tài)性特征相對較弱,傳播者與受眾的交流只是網站的一部分內容,如:中國古琴網,從網站內容可以分析古琴網因具有官方背景,而導致其傳播的信息不僅僅是以古琴藝術本身進行傳播而帶有鮮明的政策性和權威性,是官方政府部門對古琴這藝術形式的管理代言窗口。因此,它更注重的是代表官方的重要信息的如:學會活動等;古琴藝術在國家語境中的管理如:學會章程等;政策層面或權威機構對這一傳統(tǒng)藝術的規(guī)范如:考級等。此外,通過“百度”搜索引擎以“琴社”為關鍵詞進行搜索,便會找到“西湖琴社”、“燕京琴社”和“春風古琴社”等專業(yè)社團所創(chuàng)建的與古琴藝術相關的專業(yè)網站。這些琴社網站都設有相對固定的欄目,它們一方面從古琴藝術、古琴欣賞、古琴教育、古琴論壇等方面推廣傳播古琴藝術,另外一方面也在不斷地推薦琴社本身,以此提高其琴社的知名度。因此,靜態(tài)傳播形態(tài)下的專題網站的特點在于,其一,信息源都通過傳播中的把關人經過信息篩選后上傳網站,受眾在進行人機交互時只需要接受這些信息,反饋特別是即時的反饋不是網站的主體功能;其二,受眾只是被動的接收信息而無法即時反饋,而信息傳播的有效性、透明性在這個過程中被忽視;其三,由于是專題網站的性質,信息源的輸送者需要一定的專業(yè)素養(yǎng),但受眾卻沒有任何限制。據CNNIC的第三十次調查報告顯示至2012年6月中國博客和個人空間的用戶達35331.3萬,而微博用戶總數(shù)達到27364.5萬。

古琴的網絡動態(tài)性傳播則即是指依托網站建立的這些博客、個人空間或微博等網絡虛擬社區(qū)(空間)平臺進行的互動交流。如于2007年開始在“搜狐網”上開辦了個人博客的琴家趙家珍,借此平臺為廣大古琴愛好者提供各種古琴演奏視頻及其古琴講座,并通過留言與受眾進行交流,其2007年創(chuàng)建始至今的訪問量為485805(數(shù)據來自趙家珍個人博客)。但就互動性來說最強的要數(shù)新興虛擬平臺———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這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的基礎上建立的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的平臺。用戶可以通過WEB、WAP以及各種客戶端隨時隨地組建個人社區(qū),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實現(xiàn)即時分享的網絡社交平臺。在古琴網絡傳播中,微博依靠它瞬間、即時、零門檻的特點已成為古琴音樂傳播的重要手段。四川大學古琴社在“人人網”上開通了“四川大學古琴微博”,主辦者通過與古琴愛好者的互動,充分利用了網絡社區(qū)、論壇、微博的資源進行古琴藝術的動態(tài)傳播;嶺南古琴傳承人謝東笑建立的七木琴社所創(chuàng)辦的同名微博“是集創(chuàng)作、交流、傳承于一體的古琴文化空間”②,共發(fā)表微博2074條③。筆者通過網絡搜索新浪微博,其中具有“古琴”標簽的認證用戶為337位,微博群129個,古琴活動455個,與“古琴”相關的微博1680117條④。微博的即時性、廣播性的特點加快了古琴音樂文化的傳播以及古琴文化傳播與受眾之間的更為直接的交流與互動。由此可見,動態(tài)傳播形態(tài)下的虛擬社區(qū)(空間)與靜態(tài)傳播的特征相比區(qū)別在于,其一:所傳播的信息源雖然同樣都是通過傳播過程中的把關人經過篩選后上傳至平臺的,但由于其更注重交互性特點,使得傳、受兩者的身份往往會在信息的雙向傳播中互換,即受眾可以既是受傳者也是傳播者,這也是動態(tài)傳播中最典型的特征;其二:各個終端用戶是處于一個平等的交互平臺之上,而傳、受雙方是否能就信息順利解碼,并得以反饋,完成良性互動,則要看接收者能否具有解碼信息的能力。因此,在信息篩選的過程中對傳播者的專業(yè)性要求并沒有那么嚴格,反之接收者則需要一定的專業(yè)素養(yǎng),以達到有效性反饋的目的。

傳播環(huán)境的變化對古琴音樂傳承方式的影響

根據以上議題分析,可以顯見當代古琴音樂文化的傳承方式必定會因為傳播環(huán)境的改變而發(fā)生變化,傳統(tǒng)的琴樂傳承不外兩個主要途徑:其一,民間傳承:自古以來中國傳統(tǒng)音樂是建立在師徒關系之上以“口傳心授”為主要方式的傳承,古琴也不例外。主要有如下三類表現(xiàn)方式:第一類為家族式傳承:這種傳承方式是古琴藝術在早期的發(fā)展階段主要的傳播方式,其傳承的對象一般是具有血緣或者建立在宗法、血親關系之上的家族成員,這就注定了古琴技藝傳播者的自主選擇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此導致琴藝繼承人的數(shù)量和演奏風格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琴師王既甫(1807—1886年)將琴藝傳給了自己的四個子女,其子王心源又將琴藝傳給自己的兒子和同宗晚輩[5];與王既甫并稱“諸城二王”的王冷泉的徒弟王燕卿和王占亭也是王姓家族傳人[6]。第二類為琴社傳承:琴人通過結社,完成宗派認同,并通過琴樂教習活動,達到傳承目的。而琴社的組成倚靠琴派核心人物建立,并通過琴社雅集促進不同琴人、甚至是不同派別、不同地域間的交流和傳播,如:閩派古琴代表人物祝鳳喈在其琴藝練成之后建立的“琴樓”在當時當?shù)囟籍a生了較大反響,而西湖琴社每年定期舉行的元宵琴會、清明琴會、端午琴會、重陽琴會、歲末琴會等主題琴會,為古琴文化的推廣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7]其二,隨著現(xiàn)代教育體系的建立,學校成為古琴傳承的另一重要場域。具有重要文化象征性的琴樂,原本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是具有深刻的政治寓意即“階級性”———士大夫階層。而隨著近現(xiàn)代學校教育體系的建立,琴樂被列入該體系的音樂學科內。部分高等音樂院校開設了古琴課程,如1956年,梅庵琴派的劉景韶在上海音樂學院擔任古琴專業(yè)教師,培養(yǎng)出一批當今活躍在琴壇的著名琴家龔一、李禹賢和林友仁等。[8]這些傳統(tǒng)的音樂傳承方式在歷史上無疑對傳播文化起著主導作用,其傳播的形態(tài)主要是集中在人際傳播的范疇。然而就傳播面的廣度和深度而言顯然無法與當代大眾媒介相比,更無法與擁有數(shù)以億計用戶的網絡傳播相比。事實證明“全方位的網絡音樂傳播已把音樂教育納入其中”[9],古琴的傳承也不例外。根據傳播學原理,我們可以總結出網絡傳播具有遠程性、即時性和延時性等特點,而這些特點改變了古琴傳統(tǒng)的傳承方式,使得琴樂打破了固有的文化、政治和階級界限,獲得較人際傳播中更為多的受眾,從各網站點擊率研究過程中雖然筆者無法深入到每個被研究網站或博客內部獲得更為核心的數(shù)據,但如表中所述,無論是網站的點擊率還是博客的訪客量也足以說明網絡覆蓋下受眾的普遍性。下面筆者將從古琴網絡教學的角度來闡述古琴傳承的變化:首先,無論是傳統(tǒng)“口傳心授”的傳承方式或是后來的學校教育體系,基本都是師傅(老師)與弟子(學生)近距離地人際傳播。傳承空間是現(xiàn)實的物理空間,因此受到場域的阻擾,被傳授者的數(shù)量有限往往只是單個或幾個人。而網絡的發(fā)展,打破了場域空間的物理限制,琴樂學習的信息源通過上傳通道到達終端服務器實現(xiàn)遠程教育的目的。遠程網絡教學內容豐富,社會不同群體中愛好古琴的受眾可以突破時空限制,通過網絡平臺,在終端服務器上學習琴樂。古琴的網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tǒng)琴樂傳播受眾小,傳播面窄的不足。如前文所述具有靜態(tài)傳播特點的專題網站就起到的這樣的作用,琴社和著名古琴演奏者(比如成公亮),通過網絡上傳古琴教育視頻,教授學生如何演奏古琴;部分專業(yè)音樂院校(如中央音樂學院)建立了網絡教育學院,通過網絡為學生提供遠程古琴音樂教學內容。其次,動態(tài)性網絡傳播的虛擬社區(qū)(空間)由于其操作性強,普及面廣,更大程度上促進了“網絡的即時教學工作”的發(fā)展。師生在網絡的兩個終端進行授課與學習的互動(如傳承嶺南古琴的七木琴社騰訊qq社區(qū)等)。教師與學生的琴聲、姿勢、語言等得到了及時溝通和交流,克服了靜態(tài)網站視頻單向傳播的弊端,進一步拓展了古琴網絡傳承的互動空間。其三,古琴的網絡傳承,還有具有延時性的特點。所謂延時性即受眾可以無限制的搜索儲存于網絡空間的大量古琴音樂信息進行學習或討論,而這時音樂信息的使用對于的時間來說是延長的。這樣的延時性打破了傳統(tǒng)傳承方式中對時間和人的限制。這一特點在古琴網站以及網絡社區(qū)都存在。當習琴者或傳播者對某一問題話題進行網絡討論時,受眾即可以選擇即時參與討論,也可以在話題一段時間后再登陸社區(qū)進行討論或研究;另外,習琴者對于某段視頻或者某個古琴問題產生興趣時,亦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搜索,主動尋找網絡中該學習項目進行學習或討論,而針對同一問題在網絡中往往可以找到好幾個不同的學習范本。

網絡環(huán)境下古琴音樂傳播的利與弊分析

網絡是一個開放、互通的自由平臺,其特點就是“有選擇性,網絡媒體可以使人們只選擇自己感興趣的音樂和音樂話題”[10]。選擇的自由給古琴愛好者以各種便利。然而,網絡畢竟是一把“雙刃劍”,通過網絡途徑來傳播古琴藝術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弊病。通過古琴網絡傳播的利弊分析對如何利用好網絡資源更好的為古琴以及傳統(tǒng)音樂的傳承服務具有深刻的現(xiàn)實意義。筆者根據上文分析以為無論古琴網站屬于那種類型,其傳播形態(tài)都具有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特質。在這樣的特質之下,古琴音樂的網絡傳播相較于傳統(tǒng)媒介傳播必然具有專業(yè)性強、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使用方便,不受時空的限制優(yōu)勢:一、專業(yè)性強。由于“古琴”身份的限制,注定了該類網站有別于其他網站而具有特定音樂種類的專業(yè)性指向。而網站或社區(qū)的建立者往往是該領域中的“局內人”,因此,上傳信息具專業(yè)性特點。同時,網站的建立更為古琴音樂的創(chuàng)作者在自由的狀態(tài)下提供了充分展示其古琴理念與音樂審美的場域空間,極大地激發(fā)創(chuàng)作熱情。二、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網絡環(huán)境下傳播不再受到載體的限制,其傳播不僅是網狀的,而且呈指數(shù)速度遞增。即每一接收音樂作品傳播的主體會和傳播者一樣成為新的傳播者,而原有的傳播者仍然可以繼續(xù)傳播。同時,更加多元化的網絡音樂終端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終端、車載終端、網絡游戲終端、企業(yè)的終端、家庭視頻終端等可使網絡琴樂傳播無處不在。而受傳者只需要一臺電腦一根網線或者無線終端就可以任何時間自由地選擇在線視聽或者下載古琴資源。三、使用方便,不受時空的限制。網絡資源庫中海量的的音樂信息為古琴專業(yè)人士搜集資料提高古琴水平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古琴的愛好者還可以將自己喜歡的古琴視頻或者某些觀點上傳至論壇,供大家學習和參考。網絡傳播的便捷性,選擇的自由性、資源的豐富性將對古琴的傳播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然而,網絡傳播迅猛發(fā)展的當下,古琴藝術的傳播和傳承對網絡過分的依賴將影響到古琴藝術偏離該藝術發(fā)生的本源———文化屬性———“儒家文化的精英藝術屬性”———“中華民族傳統(tǒng)文化的代表”[11],導致只關注其表象中的表演與技術,而弱化了古琴音樂背后的審美趣味、文化象征,同時由網絡發(fā)展可能帶來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是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首先,網絡傳播對于古琴藝術的審美具有一定的影響?!靶”娋ⅰ彼囆g的古琴音樂,歷來為傳統(tǒng)文人士大夫修身養(yǎng)性自省之道,其以清遠古淡為至美,體現(xiàn)了清雅致遠,閑適虛靜的審美情趣。然而,網絡平臺是一個在市場規(guī)則和商業(yè)利潤支配下,倚靠在科學技術之上的大眾傳播虛擬空間。由于其零門檻的界線導致將文化的“大眾化”、“娛樂性”推向極致。凡是在此平臺之上的文化都離不開“被大眾化”的宿命。琴樂網絡傳播也越來越驅向于讓更多的人喜歡、聽懂為宗旨,也就是說在大眾傳播的技術手段之下讓更多的受眾接受這一“傳統(tǒng)的”“精英化”的藝術種類。網絡中的琴樂演奏不再是一種自省的行為而是一種面向更多人的表演;網絡中的琴學教學更多的是關注于技術層面的表達;同時由于網站運營的需求,有的甚是是一種隱形的商業(yè)性的行為。如此,網絡傳播中古琴文化勢必由精英化、自省性、審美性向大眾化、娛樂性、技術性妥協(xié)。“在古琴的大眾化傳播中,特別是在運用一些現(xiàn)代形式通俗載體的過程中,亦會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甚至出現(xiàn)嚴格意義上傳承質量的下降琴樂在大眾傳播媒介的傳導中,也會進行價值與精神的消解?!保?2]如何避免過分重視網絡傳播古琴藝術而導致其審美、文化內核被剝離,最終失去其傳統(tǒng)神韻和審美價值,僅僅只剩在“演奏”、“技術”等表象層面上的傳統(tǒng)琴樂。是我們對古琴當代傳承保護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其次,千年以來的琴樂發(fā)展已經跳出了單純的技術與表演構成的純音樂層面,進入到涵蓋藝術、文化乃至儒、釋、道三教為主的諸子百家之琴道的審美境界,也使得它具有其他音樂形式所不具備的文化含義。這些承載的文化意義時刻依附在琴樂的“口傳心授”的傳承中過程中。琴樂演奏中講究“吟、猱、綽、注、上、下、進、復”等多種手法,單單一個吟的指法就有細吟、大吟、游吟、飛吟、長吟、落指吟等多種精微分類,不同的演奏手法能表達出不同的音樂神韻。而這些只有在傳統(tǒng)教學的師徒相授過程中才能達到。師徒相授的傳承是透明的,無障礙的傳播,受者可以直接感受傳播者對音樂、技術的理解以及他傳達出來的要領。在這種一對一、面對面的過程中,傳者和受者才有可能以最小的心理距離進行藝術交流,并在互相配合之中來共同完成對古琴音樂形象的塑造。即使最先進的技術傳播手段,也無法完整地替代這種師傅當面指點和示范所傳達出來的古琴藝術的神韻和靈動。依靠科技技術發(fā)展的網絡傳播,是通過技術處理將琴樂傳播內容儲存在網絡數(shù)據庫中,并通過終端處理器實現(xiàn)信息的還原。雖然人們可以這樣無障礙的、具有自主選擇性的隨時接受琴樂信息,但接收到的是數(shù)字化的技術音像,即使是高清的技術,它依然是通過機器過濾后的信息。這意味著古琴藝術的傳播必受到非琴以外的設備的影響,如:服務器配置的高低、網絡傳播的速度等。因此,即使在具有即時反饋的特點的網絡互動平臺上,琴樂傳播的“透明性”“即時性”仍是有別于人際傳播中的口傳心授的。這種傳授方式因為受到技術媒介的影響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會影響到古琴藝術傳授的效果。其三,網絡傳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雖然網絡傳播的整體發(fā)展有利琴樂傳播,但也應該看到在網絡傳播過程中產生或有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目前,對于廣大的網民來說,從互聯(lián)網上下載免費音樂信息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一些未經合法授權的數(shù)字音樂能夠得以下載,以及部分網站受利益驅使提供某些盜版鏈接的行為侵犯了版權所有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甚至出現(xiàn)未經任何許可在網站上提供音樂的瀏覽、試聽、傳播和下載服務,并通過這項盜版業(yè)務,獲得巨額利潤的現(xiàn)象。隨著網絡在古琴傳播過程中影響面的不斷擴大以及古琴學習熱潮的興起,古琴音樂傳播過程中的商品性也在不斷增強。為利益驅使琴樂的傳播也將出現(xiàn)同樣的問題。但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立法較早,實在難以適應快速發(fā)展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實際要求,一些網絡傳輸?shù)戎卮蠓蓡栴}缺乏規(guī)范與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音樂網絡傳播侵權的情形時有發(fā)生,因此,我們始終面臨著一個兩難的問題:在通過網絡最大范圍內促進古琴藝術傳承和發(fā)展的過程中,如何依法地維護原音樂作品版權人(琴曲演奏者或琴曲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以及音樂制品出品人的鄰接權的權益,保護好音樂創(chuàng)作者、表演者、制作者、傳播者的積極性,從而最終促進古琴的健康傳承和發(fā)展。

結語

篇6

網絡傳播的交互性

在網絡傳播中,受眾與傳播者或者受眾與受眾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直接雙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網絡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聯(lián)網技術的網絡媒體的最基本的特征。傳統(tǒng)的大眾傳播媒介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單向傳播,傳受雙方處于時空隔離狀態(tài),信息絕大多數(shù)是從傳者單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傳播過程中的能動性非常微弱。網絡媒介的出現(xiàn),可謂打破了這種傳播法則,它的雙向互動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擁有了更多的主動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認為是指雙向傳播的特性。著名的傳播信息技術學者埃弗里特-M-羅杰斯在互聯(lián)網剛剛興起時就提出了對交互性的認識。他認為,交互性是“在傳播進程中參與者能交換角色、并對他們的雙邊話語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國Loyola大學副教授E11iot King提出,“交互性”這一概念至少有兩種含義:一方面,指用戶在網絡上獲得信息時,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權,即他們可以自己控制何時以何種方式獲得何種信息。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與信息的接受者之間的關系,主要指用戶的反饋。這意味著受眾對網上信息具有選擇權和迅速反饋的能力。網絡交互性傳播的應用分析

互聯(lián)網顯然是“雙向”交流的媒體,因此新聞網站要實現(xiàn)最佳“交互性”,是讓網上讀者之間,讀者與網站工作人員之間相互溝通。雖然網上媒體“交互性”強于傳統(tǒng)媒體,但網上媒體還沒有充分利用這種能力來改變新聞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

以“暴走媽媽”的網絡報道為例,荊楚網和長江網作為本土主流網絡媒體都開辟了專題進行報道,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比較荊楚網和長江網“暴走媽媽”網絡專題報道“交互性”上的差異。

在專題標題的設置上,長江網使用了副標題,將暴走媽媽母愛的內容進行了充分表述,但語言稍顯冗長。相較而言,荊楚網的標題則顯得干凈利落。

在報道欄目的設計上,兩網在內容上大同小異,均圍繞該新聞事件進行了較充分的圖文報道,涉及最新報道、媒體關注、外界評論等內容。網民可任意選擇想要閱讀的內容,基本實現(xiàn)了網絡交互性的第一層,即讓用戶對信息的選擇有更多的自主權。但在視頻報道上,長江網的視頻內容則更加豐富多彩。他們不僅請“暴走媽媽”做客長江網,并對“暴走媽媽”陳玉蓉的家屬、鄰居進行了訪談,多角度多層次地對人物進行報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實感人,更能打動人心。

另外,在網絡交互性的第二層上,即實現(xiàn)網絡互動交流上,荊楚網的傳播手段更加豐富。荊楚網不僅開通了短信互動,通過短信寄予送祝福,還在頁面下端設置了祝福墻,將網友對“暴走媽媽”的祝福顯示在此區(qū)域。而長江網則僅在專題頁面開通了網友留言專區(qū),并滾動顯示留言內容。相較而言,荊楚網的互動形式更加多樣化。但總體來說,兩網在發(fā)揮網絡交互性功能上都還不夠充分。網絡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網絡正面報道無法吸引年輕受眾關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報道中的應用

交互性是網絡區(qū)別于傳統(tǒng)媒體的突出特征。增強網絡的交互性使正面宣傳在吸引受眾參與、放大社會影響、實現(xiàn)有效傳播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網絡媒體不僅可以綜合運用消息、通訊、圖片、評論、訪談等多種新聞樣式,而且綜合運用視頻、音頻、論壇等多種技術手段,使典型報道內涵豐富多彩,多角度、多層次、多側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眾心聲,實現(xiàn)媒體與受眾的互動。在“湖北群星”網絡報道中,雖然也采用了多種新聞報道樣式和技術手段,但在這一過程中,網絡媒體更多是依賴傳統(tǒng)媒體的報道內容,來自網站原創(chuàng)的內容則略顯不足;同時,對相關信息的挖掘和對人物事件的縱深拓展不夠,未真正發(fā)揮出網絡空間“全景展示”的優(yōu)勢。

值得借鑒的是人民網“人民的好衛(wèi)士——任長霞”專題。新聞、圖片、評論、視頻、音頻等構成了一幅展現(xiàn)任長霞英雄事跡和成長軌跡的壯麗畫卷,使受眾仿佛看到一個立體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傳統(tǒng)媒體往往受版面空間,播出時間的限制,不能全面展開報道。而網絡媒體不存在這一問題。網絡空間的無限性給網絡典型報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臺。因此如何在這無限的網絡空間中提供更能滿足用戶需要的信息,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在網絡傳播中,信息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隨時互換的,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反饋的存在而變得雙向。反饋的及時和便利,使得網絡傳播的傳受雙方間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湖北“暴走媽媽”的網絡報道,更多是圖文形式的報道,不僅在與網民的互動上重視不夠,而且在互動的形式和內容上還缺乏想象力和創(chuàng)造力,因此難以調動廣大網民參與的積極性。在網民互動上做的較好的如央視國際曾在“任長霞專題報道”中開設嘉賓在線談話——《記者話長霞:人民不會忘記》。他們邀請參加過任長霞事跡采訪團的央視記者做嘉賓,與在線網友交流采訪體會,講述采訪背后的故事,回答網友的疑問,變網上大眾傳播為點對點的人際傳播,更具親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義兄弟”、“暴走媽媽”這些產生巨大社會反響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們都是我們身邊的尋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體正是通過它的報道力量,找到了我們身邊的崇高與感動。在“湖北群星”報道中,傳統(tǒng)媒體無疑在正面宣傳中占據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實際上,網絡在發(fā)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為。

我們看到,最近幾年由“網絡紅人”引發(fā)的典型報道層出不窮。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溫柔而嚴格的執(zhí)法視頻在網絡曝光,被網民冠以“溫柔一刀”的名號而迅速走紅。隨著國內主流媒體的積極跟進,胡玲“溫柔一刀”成為成都市民街頭巷議的話題。選擇這樣一個普通青年民警作為報道對象,使受眾感到可親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篇7

變化、突破、革新是互聯(lián)網來到這個世界后給人的驚喜,也是互聯(lián)網給人帶來的最大壓力,一切都在變化中,一切皆有可能。中國的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時時在變,發(fā)展變化中的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與中國社會息息相關,我們的探索和思考才剛剛開始。

美國學者曼紐爾·卡斯特關于網絡社會的系列巨著,成為當前關于互聯(lián)網與社會研究的經典和重要參考范本??ㄋ固卦凇毒W絡社會:跨文化的視角》一書中強調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國家及地域的人們使用互聯(lián)網實踐的差異,以及基于不同國家和文化中的人們使用互聯(lián)網的實踐來考察網絡社會的重要意義。

新聞傳播是互聯(lián)網在中國發(fā)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而且新聞傳播被認為是互聯(lián)網在中國發(fā)展的重要起源之一。在中國,人們對于互聯(lián)網的關注最早也來自于新聞傳播。當然,今天互聯(lián)網對于中國的影響絕非僅有新聞傳播可以包涵。然而,以互聯(lián)網為基礎的新聞傳播,曾經而且仍然深深地影響和重構著中國社會,成為互聯(lián)網在中國發(fā)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特征。以新聞傳播為落腳來考察中國的網絡社會具有深遠意義,《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結構、功能、效果研究》一書即為我們展示了這樣的一個旅程。

直面困難 努力前行

彭蘭和高鋼兩位老師,可謂中國網絡新聞傳播研究的權威和領軍人物,然而,此書開篇他們便將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及其研究的復雜性及困難一一道來,可謂知其愈深,愈知其難。在互聯(lián)網試圖顛覆和重構所有理論的當前,要構建一套框架對其進行分析,是一件極其考驗知識儲備及智慧的事情。兩位前輩為我們搭建的研究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框架,可謂啟蒙與開山。然而,以此為框架的研究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與其說該書為我們展示了一個可供執(zhí)行的研究路徑和豐碩的研究成果,不如說兩位前輩給我們捅開了一個洞,讓我們可以看到洞里的豐富及洞的深遠。

互聯(lián)網對于人類還是個很新鮮的東西,雖然它已經來到中國近20年,然而,我們對于互聯(lián)網的應用和了解其實才剛剛起步。而且,當前人類社會進入了技術和高科技爆炸發(fā)展的時期,新東西、新玩意、高科技、新應用層出不窮、目不暇接。要在這時時變化、處處顛覆的互聯(lián)網時出規(guī)律性的東西,沒有多年的積累和觀察是根本無法想象的。高鋼和彭蘭兩位老師都可謂中國互聯(lián)網信息傳播領域的元老,高老師是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最早的一批實踐者,親歷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發(fā)展,彭蘭老師是中國最早一批接觸信息學和信息技術的,他們的功底可見一斑。

作者以“結構”、“功能”、“效果”為關鍵詞,試圖厘清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內在邏輯與外在作用,而書中的論述既有基于現(xiàn)有理論的構架和分析,又有大量中國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實實在在的數(shù)據及案例,很多部分讀起來頗有一種看故事的趣味。比如:書中談到網絡輿論時,收錄了1998-2010年中國網絡輿論熱點事件,而對于這些熱點事件的紀實及敘事描述,則是放在中國社會變遷、中國網民成長的大的社會和歷史背景下。書中收錄了當時大量的重要新聞網站的統(tǒng)計數(shù)據。這些不僅有力支持了本書的論證,而且都將成為中國互聯(lián)網及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發(fā)展的重要史料。

本書的效果研究部分,提供了大量哲學、社會學、心理學、信息學等學科的對于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及網絡社會研究非常有價值的理論線索,可以看出作者知識的廣博和積淀的深厚。作者認為,以新聞傳播為基礎,中國網絡媒體對于中國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推動作用尤為顯著,基于中國文化的特征以及中國社會當前發(fā)展的主要特征,作者對這一作用的凸顯及其原因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是中國網絡社會研究的重要貢獻和參考。

理論的滲透

互動是貫穿于該研究的重要的思想?;ヂ?lián)網上的互動,網絡與現(xiàn)實社會的互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關系與網絡,重構著社會生態(tài)系統(tǒng)?;邮腔ヂ?lián)網最為突出的特征之一,由于互動而不斷改變和重新結構的關系直接作用于人,又作用于人所組成的社會。作者用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的論述,“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來統(tǒng)領互動,將網上、網下、網上與網下的關系變化與重組視為網絡社會的重要特征以及研究網絡社會的要點。將政府、企業(yè)(商業(yè)網站、媒體網站)、網民三者都納入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情境下進行討論,因為互動,三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而這三者的互動和影響又直接體現(xiàn)在中國的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中,不僅影響著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發(fā)展,而且影響著中國社會、中國網民。通過互動作者將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的研究引申到互聯(lián)網與社會、互聯(lián)網與政治、互聯(lián)網與權力的更深入的思考。

全書僅有關于馬克思理論的一個引用,卻畫龍點睛,使得該書作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成果的意義更為深遠。

值得商榷的是,在互動與關系的討論中,以傳統(tǒng)媒體為依托的媒體網站(比如重點新聞網站、傳統(tǒng)媒體機構網站)似乎更應該視為政府力量的一支,或者政府力量在互聯(lián)網上的一種代表,與商業(yè)網站(或其新聞頻道)還是存在很大差異。

確實,對于已完成的研究和成果的質疑似乎是最容易的,對于該著作也是如此。然而,如果你真正明白互聯(lián)網發(fā)展變化之快,互聯(lián)網研究之難,以及中國當前監(jiān)測、測量互聯(lián)網相關(尤其是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數(shù)據的現(xiàn)實狀況,你就會為這本書資料的新鮮、案例的豐富、數(shù)據的詳實而折服。

變化、突破、革新是互聯(lián)網來到這個世界后給人的驚喜,也是互聯(lián)網給人帶來的最大的壓力,一切都在變化中,一切皆有可能。中國的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也時時在變,發(fā)展變化中的互聯(lián)網新聞傳播與中國社會息息相關,我們的探索和思考才剛剛開始。

鏈接

1、《網絡傳播學》

作 者:彭蘭 著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3-1

本書繼承了很多傳統(tǒng)傳播學的理論基礎,但目的不是對傳統(tǒng)理論進行簡單的詮釋和印證,而是希望在傳統(tǒng)理論的框架下研究網絡傳播的某些特性,進一步探索人類傳播的某些共同規(guī)律,深化對傳播的社會功能的認識。傳統(tǒng)理論是我們研究的基礎,但不應該成為我們的束縛。

2、《網絡傳播革命:權力與規(guī)制》

作 者:蔡文之 著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8-1

把網絡傳播革命放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予以考察,首先剖析了由傳播生態(tài)變革而引發(fā)的新理念、新格局和新的交互方式等多棱面的社會進步,繼而分別從技術和社會兩個層面對網絡賦權的內在邏輯和現(xiàn)實效應進行了闡述。

3、《眾聲喧嘩》

作 者:胡泳 著

出 版 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篇8

關鍵詞:著作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商合理使用

一、復制權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一)什么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作品的權利。

復制行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xiàn)作品,復制行為是一種再現(xiàn)作品的行為,但是必須是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再現(xiàn)。這就把復制行為與表演廣播和放映等其他再現(xiàn)作品的行為區(qū)別開來。例如通過朗誦再現(xiàn)作品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

2該行為應當使作品被相對穩(wěn)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復制件。著作權法上復制權定義為“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就是說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應當是能夠導致產出作品復制件的行為。電視臺對演唱會的直播雖然再現(xiàn)了作品,但是作品沒有被固定在電視機中。因為只要歌手在現(xiàn)場停止演唱,電視機中就不會繼續(xù)播放作品了。

(二)網絡環(huán)境下對復制權的正確適用

1傳統(tǒng)復制與網絡復制

歷史上最早的復制行為僅限于收藏、拓印、臨摹等純手工方式的復制。

隨著技術的發(fā)展,隨著印刷機、復印件、照相機和錄音機等機器設備的出現(xiàn),印刷、復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新的復制行為也相繼出現(xiàn)了。

數(shù)字技術的發(fā)展則進一步推動了復制行為的進步。它使作品以數(shù)字化的形式高質量的被固定在新型物質載體上,形成了新型復制品。

數(shù)字環(huán)境下的復制行為主要有:1將作品以各種技術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盤硬盤和軟件中。2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3將作品從網絡服務器或者他人計算機中下載到本地計算機中。4通過網絡向其他計算機用戶發(fā)送作品。

2永久復制與臨時復制

用戶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是否應該收到著作權法的規(guī)制?是否是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害?

因為任何軟件在運行過程中,都會在計算機的自動控制下進入計算機的內存。從而在計算機的內存中形成對軟件的復制件。如果用戶使用盜版軟件,那么在運行的過程中必然就在內存中形成了對盜版軟件的復制件。從而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要探討內存中的復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由于內存中的復制有其自身特點:就是一旦關閉計算機電源或者開始運行新的指令,內存中的暫時儲存信息就會消失。這種復制,有別于能夠使作品長久地、穩(wěn)定的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傳統(tǒng)復制,因此被稱為“暫時性復制”。問題的焦點在于這種短暫的“固定”是否符合傳統(tǒng)著作權法的“固定”要件。傳統(tǒng)的“固定”都是永久性的被永久保存,除非人為破壞,不會自動消失。而內存中的復制卻會自動消失。

對于臨時復制問題,每個國家的處理方法不同。為了更好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歐盟1991年《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第4條規(guī)定:以任何方法,在任何介質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復制或暫時性復制,應由著作權人授權。我國不承認“臨時復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這就需要以特別立法來填補這一法律真空。

3用戶通過網絡閱讀或者欣賞置于BBS或因特網網站上的數(shù)字化作品,包括在線閱讀,在線欣賞網上圖片,在線收聽網上音樂或者網上電影(簡稱“瀏覽行為”)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

“瀏覽”會在計算機中形成兩種復制件。一種是在瀏覽時,數(shù)字化作品會被調入內存,在內存中形成復制件。另一種是在用戶多次登陸同一網頁時,某些上網軟件會自動在硬盤中劃出一塊區(qū)域作為緩存區(qū)域將被瀏覽作品以臨時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簡稱緩存),形成復制件。用戶在下一次登陸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將直接從硬盤的緩存區(qū)中調取,以加快速度。用戶長時間不訪問同一網站時,上網軟件會自動刪除該信息的臨時文件。那么瀏覽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復制行為呢?

首先內存和緩存的復制是客觀的技術現(xiàn)象。內存和緩存中復制件的形成均不以瀏覽者的意志為轉移。從瀏覽行為來的目的來看,瀏覽人的目的并不是在內存和緩存中形成復制件,而在用欣賞閱讀網絡作品。并且很少用戶能夠察覺在瀏覽的同時計算機在復制自己正在瀏覽的作品。所以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是一種由瀏覽行為導致的附帶。

其次內存和緩存的復制件沒有獨立經濟價值。傳統(tǒng)著作權法中的“固定”要件的實際意義是:一旦作品附帶與復制載體之上形成有形復制件,著作權人就可以通過過的并保存該有形復制件而使作品得以流通,同時獲得報酬。公眾也可以通過獲得并保存有形復制件而閱讀瀏覽該作品。因此復制件具有可流通性和可利用性的獨立的經濟價值。內存和緩存中的復制不可能脫離瀏覽行為而被單獨利用或者傳播,從而就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因此我們認為內存緩存中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另外通過以經濟價值和獨立用途為標準,可以清楚地區(qū)分復制件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件。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一)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行為的定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應當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應該說明的是“提供作品”是指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他人已經獲得作品的狀態(tài)。

2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

傳統(tǒng)的傳播行為時由傳播者單向提供作品的內容。公眾只是被動接受者,只能在作品傳播者指定的時間或者指定的地點欣賞作品。無論是現(xiàn)場表演,機械表演,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廣播還是展覽,這些傳統(tǒng)的傳播作品的方式都是公眾作為被動接受者的“單向傳播”“交互式傳播”是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并非由傳播者指定時間和地點,而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例如,將一部電影上傳到向公共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只要網絡服務器開機并聯(lián)網,任何用戶都可以在任何一網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何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電影或在線收看。主動權掌握在用戶手中。通過上傳作品至互聯(lián)網形成的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區(qū)別于傳統(tǒng)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我們稱作交互式傳播。

注意交互式傳播不僅限于互聯(lián)網傳播。隨著技術的發(fā)展,除了互聯(lián)網傳播者也可以通過其他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進行“交互式傳播”。例如:數(shù)字電視服務,觀眾在家中通過遙控器就可以自行“點播”電影等節(jié)目,并根據點播的節(jié)目單獨付費。同樣實現(xiàn)了“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數(shù)字電視服務也是“網絡傳播行為”。

(二)網絡環(huán)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正確適用

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既然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那么我過《著作權法》還有何必要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的行為會導致作品在遠端服務器的硬盤(有形載體)中形成永久復制件,構成復制行為。如果只有復制權而無信息網絡傳播權,則必須以侵犯復制權認定侵權者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非法復制件的數(shù)量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而上載作品至網絡公開傳播,雖然只形成一個非法復制件,但是卻導致無數(shù)人的反復下載或者在線欣賞,僅以一份非法復制件來衡量損害后果,對權利人而言是明顯不公平的?!靶畔⒕W絡傳播權”作為傳播權的一種就可以解決此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傳播范圍來衡量而不是以非法復制件多少來判斷賠償數(shù)額。

三、網絡環(huán)境下的間接侵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一)什么是直接侵權、間接侵權

1直接侵權

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有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而實施受權利人控制的行為,即會構成“直接侵權”。也就是說,專有權利劃定了一個只有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人才享有的特定領域,未經著作權人或者法律許可而擅自闖入這一領域即構成“直接侵權”。直接侵權的構成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不影響直接侵權的認定。如果直接侵權者確無主觀過錯,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與有過錯的侵權者有所不同,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指,侵權行為并不在著作權專有權利的控制范圍內,將其界定為對著作權的侵犯時出于適當擴大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政策考量或者這些侵權行為的可責備行,因此必須以行為具有主觀過錯為前提。

間接侵權包括以下兩種:教唆引誘他人侵權及故意幫助他人侵權。直接侵權的預備行為和擴大侵權后果的行為。

(二)網絡環(huán)境下間接侵權的解決措施

網絡環(huán)境對著作權的保護提出的最大挑戰(zhàn)莫過于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行、侵權材料傳播的廣泛性和迅捷性。網絡環(huán)境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經常的表現(xiàn)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傳播作品。由于復制和傳播數(shù)字化作品的成本極低、質量極高、速度極快,只要有份非法數(shù)字化作品被置于網上,短時間內疚可能被反復復制,廣泛傳播,從而給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然而當侵權行為發(fā)生后,著作權人卻有很難找到直接侵權者或者直接侵權者的支付能力有限,造成著作權人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這時,追究間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成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新途徑。

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問題

1網絡服務提供商

任何網絡環(huán)境下發(fā)生的侵權行為都不可能離開“網絡服務供應商”。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可分四類:

網絡接入服務:即通過自己的硬件設施向用戶提供以電話線、光纜或微波方式接入因特網的服務??蛻艚尤胍蛱鼐W之后,服務供應商的硬件設施僅僅成為信息的傳輸通道,服務供應商并不控制信息內容。

網絡內容服務:即向用戶提供各種類型的信息內容。比如,搜狐網的搜狐新聞就是典型的內容服務。

主機服務:即以自己的服務器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空間,允許其上傳信息,以供其他網絡用戶瀏覽或者下載。比如,BBS服務、FTP服務等等

搜索引擎服務:即根據網絡用戶輸入的關鍵詞查找保函該關鍵詞的網站和信息。比如百度、谷歌等等。

2網絡服務供應商對用戶侵權后果承擔共同責任的基本原則

但是過錯比較只是一種主觀的心理狀態(tài),難以為外人所知曉。因此必須法律確立一系列從外部行為和相關事實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具體規(guī)則?!毒W絡司法解釋》正是在如何判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具有過錯這一關鍵問題上,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則原則。

避風港規(guī)則和通知和除移規(guī)則:

美國《千禧年數(shù)字版權法》規(guī)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在自己發(fā)現(xiàn)網絡系統(tǒng)中存儲有用戶上傳的侵權信息,或者受到版權人發(fā)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書面通知后,立即除移了侵權信息或斷開了對其的鏈接,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對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網絡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名字網絡用戶通過網絡事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除移侵權內容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知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追究其余給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钡且C明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用戶侵權行為時困難的。如果著作權人無法獲得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的證據,就完全無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賠償。網絡服務提供商即使已經通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發(fā)現(xiàn)了侵權行為,但是故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因此這條規(guī)定不但增加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另外也助長網絡服務提供商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不利后果,美國《千禧年數(shù)字版權法》的紅旗標準值得我們借鑒。

即使提供主機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并不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只要其知道能夠明顯推出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而不采取相應措施,就應當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美國國會把這一規(guī)則稱為“紅旗標準”,含義是如果侵權行為非常明顯,就像一面響亮的紅色旗幟在網絡服務提供商面前公然的飄揚,以至于一個相同情況下的合理的人都能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則即使受害人沒有就侵權的事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可能因過失沒有發(fā)現(xiàn)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了這一規(guī)則。

四、網絡環(huán)境下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想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二)網絡環(huán)境下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及解決途徑

1如何判定合理使用

國際上的“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以以下三個條件為前提:

只能適用于特殊情況、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以及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1條也明確規(guī)定:“依照著作權法有內關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樣,三步檢驗法已經被轉換成我國國內立法,成為法院在作出相關判斷是必須依據的標準。

2網絡環(huán)境下的私人復制行為

傳統(tǒng)上個人為了自己欣賞作品而負責作品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但是隨著網絡和各種數(shù)碼設備的普及,普通消費者復制數(shù)字作品的能力大大加強,對著作權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嚴重威脅。因此私人復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據“三步檢驗法”進行判斷。另外很多國家都實行了補償金制度來解決私人復制問題。

模擬時代的錄音機、錄像機和空白帶等之所以被征收補償金是因為人們普遍認為它們在日常生活中的首要用途是錄制享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所以要對此類物品征收補償金,以彌補版權人的損失。

但是在數(shù)碼時代,個人電腦、移動硬盤等具有多種多樣的用途,很難說消費者是為了錄制享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而購買的。讓他們支付補償金是不公平的。

另外補償金制度是以版權人無法控制消費者的復制行為為前提的。目前,各種為了防止未經許可復制數(shù)字化作品的“技術措施”已經廣泛應用,比如對電影進行加密處理,對作品進行水印處理等等。如果未來“技術措施”足以對私人復制行為加以有效地控制,那么對數(shù)碼設備和媒介的收取補償金就是多余的了,應當廢止。

篇9

[關鍵詞] 傳播 數(shù)字媒體藝術 媒介

當今社會,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品包括數(shù)字影視制作、視音頻技術、數(shù)字藝術、網絡多媒體藝術、電子出版物等。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品傳播面廣,信息量大,為視覺、聽覺和觸覺等傳播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已經成為一種全新的大眾傳媒。因此,如何使數(shù)字媒體藝術在傳播過程中發(fā)揮作用便顯得尤為重要。

早在1948年,哈羅德•D•拉斯韋爾(Lasswell,Harlod D.)提出5W(拉斯韋爾模式)傳播模式,這個口語化模式是指:誰(WHO)、說什么(WHAT)、通過什么渠道(WHICH)、對誰說(TO WHOM)、產生了什么效果(WHAT EFFECT)。此定律現(xiàn)在依然是廣告界必然要遵循的理論。而數(shù)字媒體藝術這個概念形成得較晚,直到20世紀初才得以廣泛使用。它是一門基于數(shù)字媒體的新藝術形式,是視覺藝術、設計學、計算機圖形圖像學和媒體技術相互交叉的學科,并與藝術設計學、視覺藝術設計、傳播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門學科有著緊密聯(lián)系。雖然數(shù)字媒體藝術發(fā)展尚未成熟,但是已然成為一種新的媒體力量。那么,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為一種新的大眾傳播媒介,它的傳播目的便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

一、大眾傳播及大眾傳播的功能

何謂大眾傳播,梅爾文•德福勒寫到:“大眾傳播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職業(yè)傳播者利用機械媒介廣泛、迅速、持續(xù)不斷的發(fā)出訊息,目的是使人數(shù)眾多、成分復雜的手中分享傳播者要表達的含義?!?/p>

數(shù)字媒體藝術展現(xiàn)了有別于傳統(tǒng)的新傳播媒介,用數(shù)字方式交互處理、傳輸和管理文本、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成為一種新的大眾傳播方式。對于數(shù)字媒體設計者來說,所表達的信息一部分來源于自身,是與自我相統(tǒng)一;而另一部分來自于受眾。因為信息傳遞是設計者與受眾通過信息互動交流。數(shù)字媒體工作者的創(chuàng)作過程,就是信息編碼的過程,而受眾對作品的解讀就是譯碼的過程。在數(shù)字媒體工作者將作品公諸于眾時便產生信息傳達過程。

數(shù)字媒體藝術有別于傳統(tǒng)藝術,對各種藝術信息進行綜合運用,形成一種新的藝術形式。傳播信息(大眾傳播在特定社會的內部和外部收集和傳達信息的活動)、引導輿論(大眾傳播并不是單純的“告知”活動,它所傳達的信息中通常伴隨著對事件的解釋,并提示人們應該采取什么樣的行為反應)、教育大眾(大眾傳播在傳播知識、價值以及行為規(guī)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也稱之為大眾傳播的教育功能)、提供娛樂(大眾傳播中的內容并不是務實的,它的一項重要功能是提供娛樂)是大眾傳播的四大基本功能。數(shù)字媒體工作者用數(shù)字化將藝術語言整合出諸多信息源,進行信息傳遞。

二、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品成為新的傳播媒介

傳統(tǒng)的藝術,具有相對的封閉性,每種藝術都致力于體現(xiàn)自身藝術特色與風格。繪畫注重線條、色彩與構圖;音樂成為更純粹的聽覺藝術;攝影有純影派等等。數(shù)字媒體藝術,對各種藝術元素進行了綜合運用,以數(shù)字化為基礎,集合了多種藝術形式,將多種藝術融為一體。數(shù)字媒體藝術廣泛地涉及到科學、技術、媒體、藝術及文化等方面。數(shù)字媒體藝術的表現(xiàn)形式介入了數(shù)字處理技術、網絡傳輸技術、現(xiàn)代通訊技術、生物工程技術以及多媒體技術等,這些技術形成了數(shù)碼圖像、數(shù)碼影像、三維動畫、數(shù)碼音響、互動多媒體信息設計、互聯(lián)網藝術等的一系列數(shù)字藝術。另一方面,這些藝術創(chuàng)作遠遠超出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藝術創(chuàng)作空間,它形成了更綜合的文化與科學相結合的空間。在這些藝術品中,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傳播媒介――多媒體。

多媒體是一種融合計算機、通信、大眾傳播為一體,用數(shù)字方式交互處理、傳輸和管理文本、圖形、圖像、聲音等多種媒體信息的綜合性技術。作為新傳播媒介的多媒體即指各種傳播手段的融合交匯,在其中包括了廣播、電視、印刷品等現(xiàn)有的一切傳統(tǒng)媒介。它成為了一種新的傳播力量,改變了人們過去被動地接受信息資料的方式。過去,人們只能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與其它印刷品獲取資訊,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將傳統(tǒng)媒介與多種技術結合,它把單個的傳播工具匯成一個體系,這種融合不是現(xiàn)有的傳播媒介作用的簡單疊加,而是質的飛躍。如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地吸收大量資訊。印刷媒介時代跨入電子媒介時代,人們發(fā)現(xiàn)多媒體媒介的身影無處不在和它巨大的力量。

三、雙向互動成為傳播新模式

數(shù)字媒體主要由計算機和網絡構成,由于它具有數(shù)字化和雙向化傳播的特征,因此與傳統(tǒng)的大眾傳播相比,數(shù)字媒體傳播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在傳統(tǒng)的大眾傳播中,信息只存在于發(fā)出的一端,大量的信息推向受眾,受眾被動接受。而以因特網為代表的信息高速公路的迅猛發(fā)展,展現(xiàn)了人類全新的數(shù)字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帶來人類生存與生活方式的重大變化。從傳播學角度看,大眾傳播已跨越了口傳時代、書寫時代、印刷時代,而今網絡傳播媒介的產生,使得信息雙向傳播與多維擴散,形成一種信息交流的全新模式。

互聯(lián)網是至今影響我們生活面最廣、極易產生互動的新技術,它從單向溝通到雙向溝通,從實體溝通到虛擬溝通,為人們的溝通方式帶來了新活力。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品中互動性的設計更能引起受眾的興趣,滿足人們的參與感。在這樣的作品中,受眾不再僅僅是信息的接受者,他們擁有選擇自由和參與的機會。在傳統(tǒng)的傳播學理論中,傳播者指的是傳播行為的發(fā)起人,是借助某種手段或工具、通過發(fā)出信息主動作用于他人的人。在網絡中,傳播者和受眾的身份不再明確,傳播信息和接受信息幾乎可以同時完成,人們瞬間就能進行角色轉換。

有史以來,報紙、廣播、電視作為主要傳媒,所發(fā)揮的功能十分強大。然而,這三大傳媒都有一個共同的弱點,便是信息的單向性和線性傳播。數(shù)字信息網絡傳播則是在電子空間展開發(fā)散式的網狀信息傳播。信息的網絡傳播,從根本上改變了傳者與受眾的關系,受眾也可以是信息的傳播者,改變了受眾身份的單一性。

在信息化日益發(fā)展的今天,大量信息充斥在社會中,如何有效地在數(shù)字媒體藝術作品中發(fā)揮信息傳播功能不僅是藝術問題,同樣也是一項技術問題。作為數(shù)字媒體藝術設計者,必須以傳播為目的對設計加以深刻的理解,才能使作品達到大眾傳播的功能,使得作品更有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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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接近使用權是20世紀下半葉美國法學界新提出的一項公民權利,這一概念在法律界被提出之后,由于當時的理論和社會背景,使得這一概念受到了新聞傳播學界的矚目。在新聞傳播學的視野中,對媒介接近使用權的界定有多個。下面,筆者對幾個有代表性的界定進行分析。

1.“廣義的接近權包含的范圍很廣,如參與媒體的娛樂節(jié)目,或經由媒介來組織社會活動,在媒體上刊登新聞或文學藝術類作品等。狹義的接近權是指,每個公民都有在媒體上發(fā)表意見、觀點的自由。”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對接近使用權的研究主要是強調受眾對媒介的使用權利。

2.“在傳播過程或者傳播體系中,這個詞(access)可以指代傳播者可以接觸到所選擇受眾或者受眾接收到特定的信息或者接觸到媒介的可能性。在實際中,它主要與媒介渠道能夠容納多少廣泛的聲音尤其是對沒有權力、資源稀少的聲音的開放程度有關?!边@一觀點將接近使用權的重點放在媒介能夠為“沒有權力、資源稀少的”受眾提供多少個層面的信息。

3.“媒介接近使用權是指那些處在大眾媒介外部、實際上難以行使自己的表達自由權利的普通人(不確定的多數(shù)人),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大眾媒介從事表達活動的權利?!边@一界定則是強調弱勢受眾對媒介享有的使用權利。

從這些界定中可以看出,媒介接近使用權實際上包含接近與使用兩層含義。“接近權是指民眾以間接的、有限度的方式改變媒介內容,通常包括答復權和更正權兩類。使用權是指民眾有權直接經營媒介,或自行制作內容毋須顧慮新聞事業(yè)一般專業(yè)規(guī)范”。此外,從上述對媒介接近使用權的界定中,還可以推導出:媒介接近使用權還意味著公眾能夠通過媒介獲得多樣化的觀點。

因而,受眾(或特定的受眾)、媒介(個人創(chuàng)立或者組織集團的)和內容(即要傳播或接受的信息)是媒介接近使用權的三個必要的組成要件。從這三個組成要件入手,可以推導出媒介接近使用權的實現(xiàn)受到以下三個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受眾能夠獲得使用媒介的機會;二是媒介能夠容納多個層面的信息;三是信息能夠被傳播到一定的范圍。

新媒體對接近使用權實現(xiàn)的影響

當下,網絡傳播對上述三個因素都有重要的影響。

1.網絡對受眾獲得使用媒介機會的影響。新媒體歷來為人們所津津樂道的就是其信息的低門檻性。近期,成都公交車燃燒事件中優(yōu)酷視頻的網友上傳的現(xiàn)場視頻和關于湖北巴東的鄧玉嬌案件的網絡討論,都驗證了網絡在實現(xiàn)媒介接近使用權方面的優(yōu)勢。雖然這些現(xiàn)象表明,網絡作為一種媒體與其他媒體相比接近使用性大大提高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媒介接近使用權就會完全實現(xiàn)。首先,網絡的覆蓋不平衡,受基礎設施建設的影響,并不是所有的地區(qū)都能接入網絡。其次,網絡的使用成本較高,對于一些地區(qū)或一些相對弱勢的受眾來說,網絡傳播所需的硬件設備仍是一筆很大的負擔。再次,通過網絡發(fā)表信息需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這也限制了一些受眾。

2.網絡對媒介容納多樣化信息的影響。個人博客網站、視頻網站、論壇等信息渠道的產生,使得網絡內容不斷豐富的同時,增加了內容控制的難度,關于一個事件的多元聲音可以進入傳播渠道。如今年2月發(fā)生在云南的“躲貓貓”事件,網絡傳出的不同于當?shù)鬲z警的聲音最終促成了對事件的調查。另一方面,由于網絡沒有邊界,受眾獲得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信息能力加強了。如在對深圳市長被“”的報道中,來自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特區(qū)的媒體報道就早于國內媒體一兩天,而最初網絡傳播的消息來源也大都集中在這些媒體。

但是,網絡在為媒介使用權實現(xiàn)提供多樣聲音的同時,也面臨著過猶不及的困境。首先,是信息真?zhèn)蔚膯栴},網絡由于缺少把關,導致眾多假消息廣泛傳播,大大降低了網絡信息的可信度。其次,網絡信息過于龐雜而導致一些受眾“迷失”在信息叢林中。再次,就是信息污染問題,垃圾信息的增加也是阻礙網絡實現(xiàn)媒介接近使用權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