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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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論文

篇1

一、欺詐行為的存在

學者指出,欺詐行為即當事人實施的某種欺騙行為。如出售汽車時調換發(fā)功機的牌號;為高價出售一幢湖邊別墅,登報偽稱在該湖中能釣到某種神奇的大魚,等等。

欺詐行為同時包括物質的因素,精神因素和不公正性:

(一)物質的囚索

物質的因素即行為人陰謀策劃,著手實現(xiàn)其欺騙的計劃。僅以謊言而無其他外部行為進行欺騙,不構成刑法上的欺詐罪,但構成民法上的欺詐(如對欲出租的房屋的狀態(tài)及其舒適程度作不真實的陳述等)。同時,一定條件下,對涉及相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斷然保持沉默,也可構成欺詐,此為消極的欺詐。

沉默(消極的欺詐)指當事人一言不發(fā),未將有關合同的某些事項告知相對方當事人。

在,長時間以來判例不承認沉默也可構成欺詐,亦即“不說話就不存在欺詐”。其理由是:道德規(guī)范并不強迫人們作對白己不利的事,即不強迫當事人必須將合同中對相對方不利的因素告知對方。因為相對方的利益,應由相對方自己去保護。

但是,鑒于相對方當事人有時有可能根本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法庭根據(jù)立法上的某些規(guī)定,對上述原則的適用采用了靈活的方法。

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某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告知對方以必要的信息。例如,投保人如不將行可能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全部事實告之保險入,保險合同無效(如在訂立火災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說明在其投保的房屋附近有一汽油倉庫。而對這些已被投保人所知曉的事實,保險人往往是極難發(fā)現(xiàn)的。又如,某些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也要求當事人必須將有關情況告知消費者(尤其是涉及到貸款的事項),因為后者往往不能正確地了解合同的有關條件,

依同樣的原則,有關判例確定,在合同相對方不可能自行了解合同的某一有關事實的情況下,當事人保持沉默而不將該事項告知相對力,其行為構成欺詐。合同無效。這里可以列舉的判例有;最高法院社會法庭1947年12月30日判決(關于當事人將出售的一匹用于農村工作實際上無工作能力的馬);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9年3月2日判決(關于出售的營業(yè)資產已因發(fā)明專利證書的轉讓而貶值);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65年10月27日判決(關于出售的土地其可用于建立汽車加油站的許可已經過期);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71年1月5日判決(關于出售的土地有無可能獲得建筑許可的可能性),等等??傊斒氯擞辛x務將相對方不可能自己了解的事項告知對方。而這一義務的存在,常常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專業(yè)能力上的差別有關(例如,假若專業(yè)性商店未正確地將有關情況告知其不具有專業(yè)知識的顧客,該合同毫無疑問應歸于無效)。

至于某一事項是否為相對方所“不可能自行了解”,其確定并非必須要求相對方“絕對不可能”以個人的方法了解該事項,而只須相對方了解該事項確有“嚴重困難”即可。

總的說來,在當代審判實踐中,原來判例所確定的原則已經消失,沉默已經成為欺詐的一種普遍的類型。這就是說,在特定條件下,沉默較之謊言,具有同樣的違法性。當然,在具體處理案件時,也應考查相對方當事人是否犯有“不可原諒”的輕率或疏忽,以此確定當事人的沉默是否構成欺詐。(3)

(二)精神因素

欺詐的精神因素是指行為人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有意使相對方上當受騙;

(三)不公正性

欺詐的不公正性是指欺詐應違反了道德的要求,即構成欺詐的謊言必須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必須違背了商業(yè)習慣。所以,商品出售者在出賣商品時對其商品所作的吹噓(細微的謊言)不構成欺詐。但是,如果商品出售者對其吹噓的事項作了“擔?!保瑒t該出售者不再受法律保護。

此外,學者認為,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過分輕信謊言的當事人也不應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正如當事人“不可原諒的誤解”不能導致合同無效一樣,當事人任憑自己被謊言所欺騙,其訂立的合同也不應歸于無效??偟恼f來。從法律的角度考慮,謊言如果已經具有“裸”的特點,則這一特點反而可以成為說謊者不受制裁的理由,因為人們不應當被過分明顯的謊言所欺騙。

二、欺詐行為應為一方事人所實施

《民法典》第1116條規(guī)定:“如一方當事人不實施欺詐手段,他方當事人決不訂立合同者,此種欺詐構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亦即只有當實施欺詐行為的人系合同一方當事人時,欺詐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埃?)根據(jù)最高法院判例確定的原則,欺詐行為應系直接由一方當事人實施,如欺詐行為系第三人實施,則當事人僅有權要求第三人賠償損失(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31年3月10日判決)。

學者指出,這一條件從心理分析的角度是無法解釋的,因為第三人所實施的欺詐行為,對受欺詐人的意志能產生完此外,在適用上述有關條件時,有下列三個問題應予注意:(5)

(一)關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實施的欺詐行為才能導致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單方法律行為,但可以適用于單務合同(例如,主債務人實施的欺詐行為不能導致保證合同的無效)。但是,對這條原則,學術上傾向于不將之適用于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中,如果贈與人受第三人欺詐而為贈與行為,合同應歸于無效。對于受贈人來說,合同無效并不使其原有財產遭受損失,而贈與人的利益則可受到特別的保護。

(二)當合同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時,由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行為應導致合同無效;

(三)由第三人的欺詐而引起的誤解,其性質如屬于可導致合同無效的誤解范圍(尤其是對標的物性質的誤解等),合同應歸于無效。但在引用法律規(guī)定時,應適用民法典第1110條關于誤解的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第1116條關于欺詐的規(guī)定,這樣,當事人可對第三人的欺詐行為不負舉證責任。

三、欺詐行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決定性作用

欺詐行為是合同訂立的原因,即欺詐對合同訂立所起的作用為主要作用而非次要作用。

在民法傳統(tǒng)理論中,所謂欺詐的決定性特點,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誤解為欺詐行為所引起,如無欺詐行為,一方當事人就不會訂立合同(《民法典》第1116條)。欺詐的這一特點,使之區(qū)別于所謂“次要性的欺詐”。在出現(xiàn)次要性的欺詐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這種欺詐,合同也將得以訂立。只是合同的條款有所不同,即在經濟條件上更有利于受欺詐人一方。次要性的欺詐不能導致合同的無效,但受欺詐一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不同情形,這種請求的滿足,可以表現(xiàn)為對合同確定的價格的提高或降低。

對于上述傳統(tǒng)觀點,現(xiàn)代學者中不少人持反對意見,認定決定性的或次要性的欺詐的區(qū)分,既不現(xiàn)實,又過于抽象。(6)他們認為,所謂次要性的欺詐,事實上完全應當成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因為如無這種欺詐,當事人也同樣不會訂立“該項”合同。而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54年12月22日的判決也肯定了這種意見(但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后來的另一判決卻提出了相反的原則。該判例中,受欺詐的當事人同時提出確認合同無效及損害賠償?shù)恼埱?,但基層法院以“考慮到不存在導致受欺詐一方的同意的瑕疵的誤解”為由,僅只判決受欺詐一方獲得損害賠償。對當事人的上訴,最高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學者指出,實際上,只有受欺詐一方才有權決定合同是否無效,亦即該當事人可以僅僅要求損害賠償(即追究另一方實施欺詐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而保留已訂立的合同關系。對當事人的這種請求,法官無權拒絕。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區(qū)分“決定性欺詐”與“次要性欺詐”也是毫無必要的。

當事人因受欺詐而產生的誤解與當事人“自發(fā)”地產生的誤解,其法律效果是有區(qū)別的:在對標的物價值發(fā)生誤解或對決定訂立合同的動機發(fā)生誤解時,如當事人的誤解系“自動”發(fā)生,不能導致合同無效;如當事人的誤解系受欺詐而發(fā)生,則可引起合同無效。

例如,某公務員誤認為其將被任命到某城市工作,遂在該城市購懊了一套住房。這一買賣合同有效。但如果該公務員是受欺詐而誤認為自己將被任命新的工作,則在同時具備因欺詐而無效的合同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該合同歸于無效。

此外,“自發(fā)”的誤解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只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欺詐產生的誤解,降導致合同無效外,如果合同無效尚不足以彌補受欺詐一方所遭受的損失(如受欺詐一方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受欺詐一方因該合同的履行而應當獲得的利益等),則受欺詐當事人還有權要求欺詐方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但是,上述區(qū)分也并不絕對:某些情況下,“自發(fā)”的誤解在引起合同無效的同時,也可伴隨出現(xiàn)損害賠償。例如,一方之所以發(fā)生誤解,是由于相對方因疏忽大意而未告知其合同的某些條件。這種情況,除合同無效外,有過錯一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欺詐而引起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更為容易也更為經常地承擔這種賠償責任。(7)

注釋:

(1)CARRONNIERA.Lesobligations.PUF·Paris,1994.P99

(2)參見CARBONNIER,Lesobligations,P99-100

(3)FLAURetAUBERT,Lesobligation,A.C.E.1992,PARIS.P.165

(4)但根據(jù)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71年4月26日判決及1973年6月18日判決,合同因一方當事人實施欺詐行為而無效,其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學者認為,這一原則有可能是根據(jù)公司法的特殊理由而確定的。(FlouretAubcrt,P.168)

(5)FLAURetAUBERT,Lesobligation,P.168

(6)這些學者中有PLANIOL,RIPERT,CHESTIN等。

篇2

(一)民族文化與旅游的關系

1、民俗文化在旅游中的地位作用

民俗文化是古今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的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它包含了各民族物質生活、社會生活及精神生活的各個方面,構成了民族文化的主要內容。其內容主要包括生活文化、婚姻家庭和人生禮儀文化、口頭傳承文化、民間歌舞娛樂文化、工藝美術文化、節(jié)日文化、信仰文化等。其在旅游中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我國的民族文化是一座取之不盡,挖之不盡的寶庫,我國擁有55個少數(shù)民族,蘊涵著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在旅游開發(fā)中民族文化資源還處于起步階段,盡力發(fā)掘、保護和開發(fā)寶貴的民族文化資源,將潛在的資源優(yōu)勢轉化為現(xiàn)實的競爭優(yōu)勢,是我國十分緊迫的任務;民族文化能促進人們的跨文化交流與了解:以往單純的展示性的旅游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人們更趨向于獲得有別于慣常的生活的充滿情趣的體驗,體驗樸實有富有新鮮感的少數(shù)民族生活情趣;民族文化旅游豐富了旅游活動,提高了效益,促進了旅游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它不僅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還產生了廣泛的社會效益和深遠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成為弘揚民族文化的窗口。

2、民俗旅游概念

民俗旅游是指人們離開慣常住地,到異地去以地域民俗事項為主要觀賞內容而進行的文化旅游活動的總和。目前民俗旅游已和自然風光、名勝古跡旅游一起構成了頗具特色的旅游三大系列產品。從廣意來講,旅游實際就是民俗旅游,民俗和旅游是文化與生活的復合體。

3、兩者關系

旅游者通過開展民俗旅游活動,才可能親身體驗和觸摸到旅游地民眾生活事項,體會到當?shù)氐拿袼资马棧w會到當?shù)厝嗣竦纳畹姆绞胶?、思想意識和審美情趣,實現(xiàn)審美與自我完善的旅游目的,從而達到良好的游玩境界。從某種意思上來講:民俗旅游屬于高層次的旅游,在未來不久將成為現(xiàn)代旅游的主流之一;由于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是旅游資源是旅游資源開發(fā)的靈魂,也具有獨特性與不可替代性,因此,民俗旅游資源是旅游產業(yè)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戰(zhàn)略性資源。能把握好并利用好這一優(yōu)勢資源是提高我國旅游品位的關鍵所在。

二、廣西民俗旅游的現(xiàn)狀及開發(fā)策略

(一)開發(fā)廣西民俗旅游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開發(fā)民俗旅游是由廣西區(qū)的區(qū)情決定的

廣西是全國有名的旅游資源大省,旅游資源十分豐富,且品位高。廣西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其境內居住著壯、漢、苗、瑤、侗、仫佬族、毛南、回、京等12個民族。其中全國90%的壯族人口居分布在廣西,2000年末,自治區(qū)總人口4723.61萬,少數(shù)民族人口1089.37萬,占全區(qū)人口的38%,全區(qū)面積23萬平方公里,少數(shù)民族居住地方大約占百分之六十。長期以來,各族人民生息和繁衍在這塊美麗富饒的土地上,共同勞動和共同斗爭,創(chuàng)造了廣西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構成了一個完整博大的民俗社會。而且廣西少數(shù)民族居住比較集中,其民俗風情古樸原始,傳統(tǒng)文化完整,可以說,廣西是中國西南少數(shù)民族的縮影,它融合了西南十幾個少數(shù)民俗的文化精華,譜出了代表中國西南民族的交響曲,對于開發(fā)民俗旅游有著極大的優(yōu)勢,廣西發(fā)展民俗旅游是時代的要求,必須與時俱進,抓住時機發(fā)展。

2、國際國內的旅游發(fā)展傾向,為我們開發(fā)民俗旅游,建立廣西旅游大省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條件

現(xiàn)代旅游過程中人們對當?shù)氐臍v史文化、風土人情更感興趣,追求神的享受和滿足。據(jù)有關調查數(shù)據(jù)表明:30%的外國旅游者認為旅游的第一吸引物是風光名勝和文化古跡。而認為旅游吸引物是少數(shù)民族風情的則占70%。早在90年代,獨特的民俗風情就以逐步成為國內旅游者的新的吸引點。1995年中國年民俗風情旅游年的到來,標志這我國民俗風情以進入黃金季節(jié)。廣西在國際上的旅游地位以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品牌,必須抓住這一契機努力發(fā)展民俗旅游。

3、廣西發(fā)展民俗旅游前景廣闊

俗語有云:"越是民俗的,就越是世界的"。廣西的民俗歷史悠久,內容豐富多彩,在我國是少有的,只要好好開發(fā)利用,必定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成為廣西旅游發(fā)展的又一亮點。另一方面,民俗旅游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的旅游開發(fā)項目。只要合理開發(fā)利用從實際出發(fā),利用本身所特有的優(yōu)勢如:建筑、服飾、風味食品、民族歌舞,只要稍加整理、修飾就能保持古樸的民風,特有的風情就可以招攬游客。而且通過旅游,可以有效帶動當?shù)氐慕洕貏e是落后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可以幫助這些地區(qū)摘掉貧困的帽子,一定程度上達到旅游扶貧的目的。中國的扶貧工作始于1979年,自1986年開始,扶貧工作向經濟開發(fā)型轉變,十幾年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貧困人口由1979年的2.5億減少到1994年的6500萬。旅游扶貧投資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的方式,同時也是無煙工業(yè),對環(huán)境保護也非常有好處。

(二)廣西民俗發(fā)展的現(xiàn)狀

1、各具特色的服飾、飲食、居住習慣

廣西各民族服飾格式各異,有著獨特的地方性和濃厚的文化底蘊。如壯族男子多穿青部布對襟上衣,女子多穿無領斜襟繡花滾邊上衣,下穿繡花滾邊寬腳襟子或青布蠟染的褶裙,腰束繡花圍腰,腳穿繡花鞋,頭纏各式花巾,還有瑤族的五彩斑斕的服裝,象征瑤王的五個手指印的各種圖案等等。眾多的民族服飾,魅力奇異,構成了各地獨特的民族風情。古今往來,素有"民以食為天"的說法,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飲食也充滿了亮點。打油茶是桂北少數(shù)民族侗、壯各族的一個特有的飲食習俗。"有客到我家,不敬清茶敬油茶"是侗族的規(guī)矩。廣西的酒文化也是非常有內涵的:瑤族的糯米甜酒、苗族的過寨酒、彝族的"稈稈酒"無一不乘載著少數(shù)民族的熱情與好客。此外,廣西各地區(qū)的特色小吃也應有盡有:南寧的老友粉、桂林的桂林米粉、柳州的螺絲粉、梧州的艇仔粥等等,也頗具特色。在建筑的風格獨樹一幟。苗族的吊腳樓、侗族的風雨橋和鼓樓都充分體現(xiàn)少數(shù)民族人民的智慧。目前,這些文化世俗也逐步被人們所挖掘出現(xiàn)在一些民族風情園中,受到了人們的歡迎和認同,收到了理想的效益。

2、豐富的民俗旅游節(jié)慶

廣西是多民族聚居地,自古就有豐富的節(jié)慶文化。壯族的螞拐節(jié)、苗族的蘆笙節(jié)、瑤族的盤王節(jié)、侗族的花炮節(jié)、京族的唱哈節(jié)等少數(shù)民族的傳統(tǒng)節(jié)日內容豐富多彩、形式多樣,有較高的開發(fā)和旅游價值。值得一提的是現(xiàn)已開發(fā)的南寧國際民歌節(jié)、桂林山水歷史文化節(jié)、陽朔的漁火節(jié)和啤酒節(jié)、北海的珍珠節(jié)、憑祥的邊關節(jié)等,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滲透著濃厚的民俗文化內涵。這些現(xiàn)代節(jié)慶活動,在傳播文化、促進旅游,擴大各地的知名度、樹立各地的旅游形象等方面也發(fā)揮了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3、精彩紛呈的民間歌舞

廣西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用美妙的歌聲贊美著自己的勞動,用多姿的舞蹈表達著這自己的情感。廣西是歌舞的海洋,歌仙劉三姐的歌聲隨著各種媒體的傳播和推廣也樹立了一定的品牌效應。每年的南寧的國際民歌節(jié)令廣西的山歌走向了國際的舞臺,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接受和傳唱。從某種程度上推廣了廣西的民俗文化,去年開始,由我國張藝謀等著名導演在陽朔導演的大型山水實景演出"印象。劉三姐"的,更是讓山水與歌舞得到了完美的結合,成為廣西的又一旅游新亮點。

4、民俗旅游專線產品嶄露頭角

經過幾年的發(fā)展,廣西已逐步發(fā)展出擁有自己特色的和較為科學合理的有強烈震撼力和吸引力的十大旅游精品路線:桂林山水風光游,北海銀灘休閑游、南國邊關攬勝游、壯鄉(xiāng)文化風情游、瑤苗侗鄉(xiāng)采風游、前年靈渠尋古游、寧明花山崖畫探奇游、金田名勝古跡游、白色小平足跡游以及巴馬壽鄉(xiāng)探秘游等等。這些線路都充分體現(xiàn)了少數(shù)民俗旅游以得到了充分的重視。

廣西的民俗旅游資源有著廣闊的開發(fā)前景。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地的民俗旅游資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開發(fā)和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由于地區(qū)、民族之間和會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平衡,經濟文化發(fā)展程度較高的地區(qū)和民族,必然對其它地區(qū)和民族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伴隨著旅游產業(yè)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進一步的發(fā)展和完善,民族地區(qū)日益由封閉狀態(tài)走向開放社會。在外部的文化生活的沖擊下,稍有不慎便會使原有的資源遭到破壞甚至資源的枯竭。我們必須處理好開發(fā)和發(fā)展的問題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

(三)廣西民俗旅游開發(fā)存在問題

廣西的民俗文化的都仍處于淺層次的開發(fā),沒能充分體現(xiàn)廣西民俗旅游文化的精華,沒發(fā)掘其文化內涵,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民俗旅游項目有庸俗化,藝術化,舞臺化的趨向,以至一些民俗的本色與鄉(xiāng)土氣息也被一一退化;開發(fā)重點不突出,民俗旅游品雷同化,過度開發(fā),將一些現(xiàn)代建筑材料盲目的滲透入古街民宅中,而降低了民俗風情的純度,隨著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旅游業(yè)成為朝陽產業(yè)的今天,保持少數(shù)民族的異地文化的原汁原味、以及先進文化的合理滲透,已成為克不容緩的問題,也是能使本地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得以保持的關鍵所在。必須科學、合理的處理好開發(fā)和保護的關系。

(四)調整思路,提出設想

1、全面發(fā)掘民俗文化,更新提高并提高現(xiàn)有民俗旅游產品的品位

全面發(fā)掘民俗文化,運用調查取證等一系列方法,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資料,從全方位的角度了解廣西民俗文化發(fā)展的方向。根據(jù)人們的需求提高產品的娛樂性和參與性,突出民族特色。改變民族村單一歌舞表演的局面,從宗教、社會、經濟、游藝競技等方面的民俗進行合理的綜合開發(fā)。要有明確的主題,精心的規(guī)劃,邀請有關學者進行設計和研究其可行性,切忌粗制濫造,建設豆腐渣一類的工程。如仡佬族民俗村可建造羅城仡佬族,與宜州市下峴河的劉三姐壯鄉(xiāng)民族風情游相結合,成為一個旅游區(qū)域。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旅游的效率和提升它的吸引力,同時要加強管理、和引導防止各種追求片面效益,置傳統(tǒng)道德于不顧的行為的發(fā)生,做到民俗不俗,俗中有雅,這樣才能符合廣西的區(qū)情和合理開發(fā)的要求,以確保民俗文化得到弘揚和保護。

2、不斷豐富民俗旅游的形式和內涵

現(xiàn)有的游覽方式多以民俗設施、民俗陳列為主。如桂林的漓江民族風情園、劉三姐景觀園、黃姚古鎮(zhèn)等游覽項目都屬于以靜態(tài)的游覽為主的項目。這類的文化村具有重要的審美價值和學術價值,可使游客大開眼界,增長知識,有效的保護傳統(tǒng)文化的完整性,避免了人為的破壞。但隨著現(xiàn)代旅游的進一步發(fā)展,單純觀賞性的游覽式已遠遠不能完全滿足游客求新奇的心態(tài)。因此動態(tài)的、參與性的游覽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通過這一類型的游覽方式可以從中親身感受到當?shù)氐娘L情,在別開生面的活動中得到身心的充分愉悅,大大提高了游覽的趣味性和參與性。廣西的各種少數(shù)民族節(jié)慶豐富多樣,形式各異,有很好的開發(fā)基礎,可以在這些基礎上加大開發(fā)力度,利用好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民俗節(jié)慶資源。在此基礎上可以以每個地方的特色為主題,每年注重以一個地方為中心來開展循環(huán)的、有重點的推廣每個地方的特色的旅游年,從而使民俗旅游充分發(fā)揮它的魅力和潛能。

3、要注意培養(yǎng)民俗文化旅游資源開發(fā)的人才

現(xiàn)代的旅游業(yè)以不僅僅是滿足于單純的游玩,旅游業(yè)是一個綜合性的產業(yè)。作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yè),它的發(fā)展前景是空前廣闊的,廣西作為一個旅游大省要在旅游業(yè)中取得搶占先機就必須強調良性的發(fā)展,而人才是發(fā)展的關鍵所在,這就要求我們注意人才的培養(yǎng)和相關學科的不斷研究。我們要下大力度對人才的培養(yǎng),特別是旅游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廣西這類人才的培養(yǎng)主要依托高校,如廣西大學、廣西師大、桂林工學院和桂林旅游高等??茖W校等來開展,這些高校已積累了雄厚的民俗文化和旅游人才的培養(yǎng)經驗,特別是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校近年來增加了藝術表演、會展旅游、等專業(yè)更是充分的體現(xiàn)了這一要求。桂林旅游學院籌備正是適應時代要求的做法,必將大大有利于廣西乃至全國旅游業(yè)的發(fā)展。

4、加大力度宣傳民俗旅游

要堅持有的放矢供需對應。多開發(fā)有市場需求的項目,成立專門的專家部門對旅游客源市場進行有效的因素分析。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多媒體對民俗風情進行宣傳和推廣還可以借助一些展覽和博覽會對相關的信息展現(xiàn)給大眾。廣西在民俗旅游的宣傳、推廣、積累一定的經驗。例如:多次參加國內外舉行的旅游說明會,參加各種各樣的旅游博覽會和交易會,這些都從不同的側面對廣西民俗旅游進行了有效的宣傳,在以后還需要繼續(xù)不斷加強。

5、注重民族旅游商品的開發(fā)

游客除了對各種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感興趣以外,購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也是他們旅游的重要需求之一。所以民俗的商品同樣擁有廣闊的市場也是旅游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旅游創(chuàng)收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種的有民族特色的器具、衣飾、民間食品、民間工藝品等均可以作為商品開發(fā)。廣西的商品豐富多彩,具有濃厚的民族色彩和鄉(xiāng)土色彩,有很大的發(fā)展空間,和很深厚的文化底蘊。在開發(fā)的過程中必須要堅持特色原則和有文化內涵原則,切忌雷同化和庸俗化。縱觀我區(qū)的情況,桂林在這方面的開發(fā)得比較成熟,每年的銷售情況也展現(xiàn)出良好的勢頭,值得全區(qū)其它地區(qū)的學習和借鑒。培養(yǎng)專門的人員對民俗商品進行科學有效開發(fā),在各旅游區(qū)可以設立各種有特色的商品成品的展示和制作過程的展示,同時可以讓游客以DIY的形式自己親手制作民俗商品,如:織布、蠟染、和制作各種簡單有趣的手工藝品等。都可以成為旅游商品靈活的銷售方式,同時也可以增加人們的參與性和娛樂性,滿足游客求新求奇的心態(tài)。

6、堅持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

民俗旅游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一旦過度開發(fā),不注意保護就會枯竭乃至消失??茖W合理的極大力度對民俗文化進行保護和發(fā)揚,我們必須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一方面及時組織有關的專家對民俗旅游資源環(huán)境進行評估,科學的規(guī)劃旅游的接待量,制定年民俗文化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把民俗文化環(huán)境與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協(xié)調起來。另一方面要依靠政府和媒體的力量,向公眾傳播有關的保護民俗資源的意識,加強民族意識,使少數(shù)民族群眾能辨證的對待自身傳統(tǒng)和生活方式,防止民俗被庸俗同化。

三、結語

總之,我們要在廣西自身民俗資源充分了解和認識的前基礎下對廣西的資源進行有效而又合理的開發(fā),注意處理開發(fā)和文化傳承之間的關系,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用科學的指導方針指導各項開發(fā)和利用。力爭與時俱進,百花齊放,使廣西的民俗旅游產品成為拳頭產品,使其持久的散發(fā)出它的獨特魅力,為廣西的旅游添上亮麗的一筆,讓更多的人了解廣西,同時讓廣西的民俗文化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1].廣西統(tǒng)計年鑒2001.廣西南寧統(tǒng)計出版社2002年.

[2].周作明.《永遠的朝陽-民族旅游研究》.廣東旅游出版社.

篇3

摘要:民事送達是一種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的訴訟行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到收件人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達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階段串聯(lián)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不僅對于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還關系到正義、效率的實現(xiàn)問題。然而,我國現(xiàn)階段民事送達在制度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嚴重影響到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的進行。因此本文從民事送達制度的價值、我國現(xiàn)行文書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送達制度的對策進行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民事送達;正義;效率

一、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的意義

(一)民事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送達顧名思義就是將民事法律文書送給當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過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即窮盡一切手段將民事法律文書送達給民事訴訟參與人,讓其知悉民事訴訟中其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并參與到與案件審理中來,從而更好的保證當事人的訴權,盡可能實現(xiàn)案件的公平、正義。送達的意義在于保障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而蒙受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權參加該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和證據(jù)以及反駁對方提出之主張和證據(jù)的機會。送達制度,是在民事訴訟中一項起著關鍵作用的制度,它將民事訴訟中各個不同的環(huán)節(jié)有機的結合起來并貫穿案件審判的始終。如果沒有了民事法律文書送達,民事訴訟過程根本不能正常的進行,整個訴訟進程會變的混亂。而同時,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在什么時候開始參與訴訟及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是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參加民事審判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法律文書送達后,才能啟動案件審理,訴訟參與人才有可能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送達直接關系到案件審判的順利開展,更關系到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被合法保護。因此民事送達要根據(jù)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約束和規(guī)范。然而,在我國,關于民事送達制度的規(guī)定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有涉及,但描述不夠細致,原則性的規(guī)定欠缺,有個別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性又極度不足。比如關于由誰實施送達來說,法律上只是規(guī)定了由法院工作人員來實施民事送達這種行為,但是究竟由這些部門的誰來實施卻沒有詳細列出,是否法院的每個工作人員都有這個權利,包括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過程中是否遵循回避的原則更是空白,這樣容易讓民事送達工作產生混亂。

(二)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價值

民事送達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相當重要的地位, 送達制度的價值是由訴訟的價值所決定的,包括正義價值和效率價值。1、正義價值。 通常情況下法律意義中的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指的是保證實體法規(guī)定的內容得到實施,切實保障法律中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實現(xiàn)。程序正義則有著其獨立的內在要求和意義,程序正義是實現(xiàn)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程序正義可以防止司法權的恣意,引導實體正義得到最大實現(xiàn),也是讓當事人能夠看得見司法的平等、公正。民事訴訟最本質的要求就是實現(xiàn)程序上的正義,程序正義有著其最獨特的價值,也是民事送達的重要目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該方面價值不言而喻。2、效率的價值,效率的提高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決定著效益的實現(xiàn),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遲到的公正是不公正。民事訴訟是一種耗時耗力的行為,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法律規(guī)定判決結果一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給當事人,這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保證高效率的完成民事審判任務。民事送達本身存在這種效率問題,關系整個訴訟活動的效率。因此,合理、科學的制度送達模式的設置對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現(xiàn)行民事送達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一)當事人的復雜情況導致民事送達的困境

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程度、心理狀態(tài)、對法院的看法各不相同,包括當事人的自身復雜情況也導致送達出現(xiàn)各種民事送達的困境。 比如有的當事人傳統(tǒng)觀念比較強烈,法律意識淡薄,認為來法院打官司是丟人的事情,而不是把法院當做解決矛盾的場所,這種誤解使其抵觸和排斥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時對法院工作人員采取避而不見的態(tài)度,影響送達工作的進行。有的當事人住所地更換頻繁,無法聯(lián)系到……上述情況從客觀上增加了送達的難度,導致法律文書不能夠及時的送達給當事人,而使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被遲延。

(二)容易讓法官及當事人先入為主,對案件審理帶來負面影響。

案件受理后,在送達民事文書過程中,一般送達人是案件審理法官,送達的內容一般是開庭傳票、訴狀副本等, 然而送達的過程主審法官不可避免的會與當事人進行單方接觸,從當事人角度講,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法官是幫助另一方當事人向其主張權利,難免會出現(xiàn)負面情緒,甚至懷疑法院的中立性,因此在送達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xiàn)對案件法官不滿的情緒和行為,案件審理法官提前接觸一方當事人,難免也會讓另一方當事人感到不公正,懷疑法官是否從對方當事人那里獲取了眾多不利己方的信息。從法官角度講,在送達過程中,對當事人的接觸,會形成對當事人的態(tài)度、對案件的看法、陳述的一些事實等會影響案件審理法官對該當事人和法律事實的看法。因此,這種送達模式,容易使訴訟參與人及法官對案件審判產生先入為主,難免對以后案件審理帶來負面的影響。

(三)立法程序不完善引起的問題

第一、采取法院職權主義送達模式。 在我國,民事送達困難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過分的加重了法院的義務而減輕了訴訟參與人的義務。人民法院是送達的唯一義務主體,當事人游離于送達工作之外,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受大陸法系國家影響,采取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但又深受前蘇聯(lián)訴訟制度價值取向的影響,具有超職權主義特征。盡管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我國民事訴訟模式有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趨勢,但超職權主義訴訟觀念仍占主導地位,其中民事送達程序表現(xiàn)尤甚。很多情況下按照原告提供的對方當事人的地址,無法聯(lián)系到對方當事人,這難免要重復送達,這就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法院工作相比,當事人的義務卻小的多,很多當事人過分依賴法院的送達。第二、送達方式過于拘泥形式,對送達形式要件規(guī)定過于簡單,已很難適應我國審判實踐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送達必須要有送達回證或郵寄回執(zhí),法律對送達形式的要求,一方面是約束法院履行送達的義務,另一方面是確保訴訟參與人能夠收到法律文書,保證其訴權的行使。筆者認為應當從送達本質上來認識送達形式問題,凡是有證據(jù)能夠證明法院履行了送達義務或當事人已經收到訴訟法律文書的證據(jù),都可以視為已經完成了送達。當然這些證據(jù)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jù)的規(guī)定。

(四)法院的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

,影響案件送達工作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發(fā)展,人民民主意識和權力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法院平臺,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數(shù)量大幅度提高,案多人少成為影響案件送達的一個重要因素。送達是耗時耗力的工作,加上法院的人手少,甚至有的案件需要重復送達,導致有些案件累積無法及時送達,這顯然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期限和效率。

三、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完善之構想

(一)加強當事人時提供明確送達地址的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故當事人時有義務提供明確的被告地址或其他能夠聯(lián)系對方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住址變更后必須把信息及時反饋到法院。因此,如果法院按照當事人時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定風險法律責任。故在確立人民法院作為唯一送達主體的同時,可適當考慮當事人在送達環(huán)節(jié)的介入,設立送達風險制度以提高當事人參與送達的積極性,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二)組建專項送達小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送達法律文書不可避免會與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接觸,更多情況下也會和訴訟參與人周圍的人進行接觸,送達作為法院的一個窗口,必須要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法律性、嚴肅性、人民性,送達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定的技巧,注重送達的方式和方法,在送達過程中,不僅要做到讓當事人接受法律文書,更重要的是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和正義。因此,組建專項送達小組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形成專業(yè)的送達隊伍,統(tǒng)一強化對送達技術技巧的培訓工作,從而使送達工作邁向專業(yè)化道路,由粗放型向精細型轉化。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法官提前解除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從而避免了先入為主的困境。

篇4

摘要:民營企業(yè)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xiàn)有:1.民營企業(yè)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yè)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zhí)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yè)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jiān)督,嚴格執(zhí)法;四是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yè)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xiàn)

(一)民營企業(yè)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yè)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xiàn)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yè)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yè)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yè)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yè)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yè)中,民營企業(yè)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yè)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yè)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yè)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和《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yè)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中小企業(yè)促進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yè)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yè)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向中小企業(yè)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yè)攤派財物。中小企業(yè)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yè)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yè)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yè)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guī)定了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shù)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yè)或稱“掛靠企業(yè)”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guī)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yè)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guī)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guī)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guī)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yè),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yè)難以進入;有些非戰(zhàn)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yè)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yè),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yè)比較發(fā)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yè)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shù)氐?0個行業(yè)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yè)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yè)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yè)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yè)認為“競爭環(huán)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yè)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yōu)惠政策將民營企業(yè)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yè)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yè)用技術開發(fā)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yōu)惠,民營企業(yè)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yè)實行的許多優(yōu)惠政策,民營企業(yè)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是有所區(qū)別的,體現(xiàn)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yè)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guī)定,甚至個體業(yè)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yè)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yè)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guī)居多,體現(xiàn)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guī)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yè)應盡的義務規(guī)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guī)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shù)默F(xiàn)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zhí)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yè)“依權監(jiān)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yè)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yè)感到與國有企業(yè)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yè)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yè)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yè)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jù),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jù)憲法上的規(guī)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yè)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zhí)法方面的因素。在執(zhí)法過程中,某些執(zhí)法者不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是根據(jù)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zhí)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zhí)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yè)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yè)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yè)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shù)民營企業(yè)認為法律是統(tǒng)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tài)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qū)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yè)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yè)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yè)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yè)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yè)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yè)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yè)的健康、穩(wěn)定、快速發(fā)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yè)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yè)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yè)、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xiàn)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xiàn)。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yè)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shù)葍热?。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guī)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guī)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民營企業(yè)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yè)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guī)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yè)的權益,給民營企業(yè)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xiàn)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yè)權益的規(guī)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guī)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F(xiàn)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之間、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法規(guī)之間、地方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出現(xiàn)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jù),我們可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yè)的規(guī)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guī)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篇5

一、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缺乏正確的救濟途徑。

多數(shù)農民工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對于勞動法了解不夠,甚至一無所知,這從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如不少農民工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仲裁前置案件,發(fā)生爭議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1件因屬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調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來源:()動合同,農民工舉證困難。

當前,我國農村富余勞動力數(shù)量巨大,在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供過于求,這一狀況使得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無法與雇主討價還價。在提供勞務時,大多農民工不敢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的重要條款也都是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發(fā)生爭議后,當農民工舉證困難。而民事訴訟法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為同情而免除農民工的舉證責任。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有24件因農民工無法證明其討薪主張而被法院駁回,占調查案件的13.87%。

(三)農民工經濟困難,付不起相對高昂的討薪成本。

農民工之所以背井離鄉(xiāng),外出打工,大多因為家里貧窮。而討薪則意味著自己以前應得(一年甚至幾年)的工資不能得到,這將導致以打工工資維持生計的農民工更加貧困。同時農民工做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著農民工要討薪則必須來回奔波于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間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在調查的173件討薪案件中,農民工因經濟困難而申請訴訟費用緩、減、免的共計25件,占調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請免除的9件、申請減交的5件、申請緩交的11件。

二、破解農民工來源:()討薪難對策研究

農民工討薪難作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要完全解決它,必然要經歷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針對以上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要考慮采取以下對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

法律知識欠缺是農民工討薪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民工的維權意識還可以增強其維權能力,因為農民工只有學法、懂法,才能用法,發(fā)生糾紛以后才能比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訴訟活動的各種交易成本。普法宣傳可以通過發(fā)放普法小冊子、以案釋法、舉辦法制講座、集中咨詢等形式,向農民工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尤其是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業(yè)促進法》,使他們懂得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農民工提供不出證明自己應得工資的相應證據(jù),有的甚至不能證明勞資關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新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也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在內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用人單位之所以敢明目張膽的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關鍵在于現(xiàn)行法律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因此,建議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可處于罰款或者拘留。

第三,縮短訴訟周期,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速裁庭。當前在司法救濟途徑中真正困擾農民工的問題是訴訟周期相對較長,農民工討薪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簡易程序的3個月,普通程序的6個月。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時間就是生計,花這么長的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對農民工討薪來來源:()說無疑是奢侈的。同時農民工作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著農民工要打官司則必須來回奔波于老家與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間,其中的時問成本、住宿費用和交通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難支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為減輕農民工負擔,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縮短訴訟周期。因此,筆者建議在法院內部建立勞動爭議速裁法庭,專門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zhí),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訴訟周期,減少農民工不必要的負擔。

篇6

為了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弊端與缺失,將經濟學與法學相融合的研究方法引入對該制度的完善無疑是一種全新的思維方式。本文以法律經濟學的程序效益為視角,首先簡要介紹了程序效益分析的基礎理論,在闡明程序效益包括成本與收益兩個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利用法律經濟學程序效益的分析方法,找出制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因素,并以此為基礎,明確改革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指導原則,并結合法律經濟學中提高程序效益的途徑,分別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兩個角度設計出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之路徑,以此來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效益,以期達到效益與公正的和諧統(tǒng)一,更好地保障各方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效益訴訟成本訴訟收益完善

【引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效率視為訴訟的基本理念與價值要求之一,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賠償問題采取雙軌制來解決,規(guī)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該制度在設立之初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其原本的設計目的是為了在程序上方便當事人訴訟,使其免遭訴累,及時彌補被害人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損害,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xiàn)了一系列問題,其不足之處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來。霍姆斯曾指出:“理性地研究法律,當前的主宰者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來屬于統(tǒng)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币虼吮疚脑噺姆治鑫覈淌赂綆袷略V訟存在的問題入手,以法律經濟學程序效益分析為視角,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新的探討。

一、實然與應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錯位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上的價值功能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實現(xiàn)訴訟公正

訴訟公正是個永恒的話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種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痹诜审w系內部,訴訟法律制度與公正的關系最為直接,因為訴訟法律制度是具體落實、實現(xiàn)公正的,任何一種公正的法律目標都必須經由一個理性的程序運作過程才可轉化為現(xiàn)實形態(tài)的公正。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將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合并審理,從而有利于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損失、損失的程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如何對待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真正認罪、悔罪等問題,正確執(zhí)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科以民事責任,實現(xiàn)訴訟公正。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xiàn)訴訟效益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損失賠償,而不是讓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把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兩種案件簡化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對于司法裁決的整體而言,可以盡量保持對同一事實刑事、民事裁決的一致性;對司法機關來說,可以避免刑事、民事分離審理時所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的重復,從而大大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現(xiàn)了平民化的精神,在這些案件中,既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也往往無需支付律師費聘請律師,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審,在迅速、減少費用成為正當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效益的價值尤其明顯。所以,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置于社會這一大環(huán)境中加以審視,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也將成為我們思考問題的重要要素。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規(guī)定與現(xiàn)實的巨大反差

根據(jù)我國立法的規(guī)定,刑事被害人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其二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上,由于民事訴訟部分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導致我國當前實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無論是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檢察院撤回、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還是被告人逃脫,由于被告人刑事上的無罪、不予追究或者難以追究,直接導致被害人民事賠償請求的難以實現(xiàn)。既然作為民事?lián)p害賠償訴訟,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明顯低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刑事部分被告人可因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被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但并不代表被告人對于民事部分就不承擔責任;盡管被告人逃脫,但如果法院認為法律關系簡單的,是可以對民事部分缺席判決的;檢察院撤回的,意味著國家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放棄追究,但并不意味著被害人就放棄了民事賠償?shù)恼埱???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模式中,由于民事賠償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質,導致法院的刑事審判對民事判決直接發(fā)揮了決定性的影響,當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xiàn),這也意味著在此種情況下,被害人既無法實現(xiàn)復仇和懲治犯罪人的欲望,也無法實現(xiàn)獲得民事賠償?shù)脑V求,從而突出暴露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制的內在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又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同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同一審判組織成員確實無法繼續(xù)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從法理上說,以追求效率為己任的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而無法同刑事訴訟一并審結時已喪失了存在的價值。不能為刑事被害人提供較一般民事訴訟更及時有效的賠償?shù)母綆袷略V訟屬于重復立法,有害無利;立法涉及成本問題,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另外,由刑庭法官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不會比專業(yè)的民庭法官高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審判后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更是與審判權行使的親歷性原則相左。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上述規(guī)定使設置該制度的初衷難于實現(xiàn),應該具有的制度整合功能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沒能得到充分體現(xiàn),對被害人的救濟只能是口惠而實不至,訴訟程序無法發(fā)揮定紛止爭的作用,不利于保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立法在實然與應然之間出現(xiàn)巨大反差,導致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xiàn)。

二、沖突與協(xié)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分析

理性地研究法律,當前的主宰者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來屬于統(tǒng)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

——[美]霍姆斯

(一)程序效益分析的兩個基礎理論

1.科斯定理及其交易成本理論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如果存在實際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結果就不可能會在每個法律規(guī)則下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合意的法律規(guī)則是使交易成本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序的法律規(guī)則。這些影響包括交易成本的實際發(fā)生和由避免交易成本的愿望誘使無效率的選擇。

將科斯定理運用于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我們必然會有這樣的推論:訴訟程序的設計和選擇適用都應充分考慮訴訟成本對訴訟效率帶來的影響。為了實現(xiàn)有效率的訴訟結果,立法者、程序參與者都不得不重視訴訟參與各方合意的作用,以期減少訴訟成本。如果訴訟各方能夠通過合意達成對爭議事項的解決,無論是參與各方本身還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投入都將實現(xiàn)最小化,即實際訴訟成本最低。實際訴訟成本越低,則所獲訴訟的結果就越有效率:訴訟各方均在各自的自愿同意下解決了糾紛,最大可能避免因二次訴訟的發(fā)生導致的新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新的訴訟成本的增加。無論從個人利益還是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量,均達到了效益的最大化。

2.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

波斯納在他的財富極大化理論中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即自愿和協(xié)商。他認為,一種促進或助長自愿性和協(xié)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偏愛。借助于理假設,每個人都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斷者,因而在自愿和協(xié)商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想通過交易來改善自己的福利,增加自己的財富。促進或者助長自愿性和協(xié)商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一個追求財富極大化的制度。而且,波斯納對“財富極大化”進行了解釋,其中的“財富”指一切有形和無形物品和服務的總和。波斯納對“財富”的此種解釋,在將要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解釋為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收獲的總和。

用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分析訴訟程序,至少可以得到一種指導思想的啟發(fā):要通過訴訟程序實現(xiàn)財富極大化,在設計程序之初就應當充分注重程序參與者的理性選擇,為程序參與者提供協(xié)商的機會,盡量使程序能夠保證并促進參與者的自愿與協(xié)商。在程序的實際運用中,執(zhí)法者則應指引和幫助程序參與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有效協(xié)商。

(二)程序效益的基本要素

1、訴訟程序的成本

經濟學中對成本問題的思考有一個角度是在機會集合范圍內以替換的形式進行的,即獲得某物品而不得不放棄的另外一種物品的數(shù)量。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訴訟程序的成本應是指程序主體為實施訴訟行為而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每一訴訟過程,其中所耗費的司法資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人力資源。進行訴訟程序活動既需要相當數(shù)量的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法警、陪審員等,還需要訴訟當事人、律師和證人、鑒定人等參與訴訟活動。(2)物力資源。表現(xiàn)為法院為進行正當?shù)脑V訟活動所必備的法庭設施、通訊及交通設備,以及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為被采取強制措施、被查封或扣押的物品、文件、財產等。(3)財力資源。通常包括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等的薪金,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公共費、翻譯費、律師費,以及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保證金與實際支出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4)時間資源。訴訟中時間的浪費或者訴訟周期的拖延,往往意味著程序主體在單位時間內訴訟活動效率的降低,并同時造成人力、物力或財力資源耗費的增加,因此在訴訟程序中,時間也是一種與經濟耗費直接相關的司法資源。這種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和國家支付的公共成本兩部分。

2、訴訟程序的收益

作為追求財富極大化的主體,從事任何活動都預期獲得最大收益。所謂收益,就是一定的投入產出的成果。訴訟程序的收益除了物質性收益,更多地體現(xiàn)為非物質性收益,如倫理性收益,即理性主體讓渡司法投入而追求糾紛的解決、社會秩序的回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正義的弘揚等等。對法院而言,如果其進行訴訟活動存在經濟收益,那么該經濟收益一方面是指其收取的訴訟費用的數(shù)額,另一方面則是解決提交到法庭的爭議,恢復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對訴訟各方來說,則是指預期利益的實現(xiàn)或者預期不利益的避免??梢?,訴訟成本與效益涉及經濟和非經濟兩種價值體系,所以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投入的經濟合理性,更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產出能否滿足程序參與者的愿望和目的,以及訴訟產出的社會效果。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踐分析

作為單純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本來享有在訴訟時效內選擇管轄法院和時間的便利,而且案件審理期限可長至6個月,可以更加從容地進行訴訟活動;雖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緩、減、免并得到批準。而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則必須在一審宣判前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訟,審理期限短,對當事人的訴訟經驗和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決定了刑事部分的審理左右著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而民事部分又受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局限,不能嚴格按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期間和送達、證據(jù)交換、時效等規(guī)定被迫根據(jù)刑事訴訟的特點相應調整、簡化,甚至不再適用。反過來,刑事部分的審理進程,也不能不受所附帶的民事案件進展情況的影響。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復雜而延長審限的絕對數(shù)量不多,但是因附帶民事訴訟而延長審限的比例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兩倍,其對案件及時審結存在負面影響是不爭的事實。另一方面,絕大多數(shù)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被壓縮到一個半月內審結,相對于普通一審民事案件6個月的審限來說,審理速度過快,是否過于強調效率優(yōu)先而影響實體公正的擔心并不多余。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調點、認證規(guī)則等與民事案件差異很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往往具有雙重身份,從而享有刑事、民事兩種不同的訴訟權利,承擔兩種不同的訴訟義務,加上當事人在法律知識、文化素養(yǎng)、語言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庭審節(jié)奏很難把握。從司法成本看,我國刑事普通程序由于其程序的嚴謹性和被告人通常被羈押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公、檢、法等機關的各項訴訟資源本身就比民事訴訟多,在重罪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全部民事賠償也不夠經濟。即使不考慮上述成本,就減輕當事人訟累的作用而言,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亦有限。

法律限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并規(guī)定未在該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不能再提起,避免了刑事程序頻繁被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打斷,致使審判拖延,有利于刑事訴訟成本的降低。但是,僅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期間限制,并不能保證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現(xiàn)。原因是我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刑優(yōu)于民”,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關系問題上,在刑事訴訟沒有提起之前,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則不準單獨向民庭提起有關民事訴訟,此前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除非已經審結生效,否則或者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應當根據(jù)人的申請撤銷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而由他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且一旦啟動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部分的審理沒有結束,附帶民事部分是不可能先行判決的。這就意味著,如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出現(xiàn)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期間潛逃或消失后,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將刑事訴訟暫時停止,待上述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因素消失后,再恢復進行后面的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要求不能及時甚至長期得不到解決,其為進行附帶民事部分的訴訟成本只得隨著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起伏,被害人沒有別的手段將自身訴訟成本降至最低,反而被無限擴大。這對于被害人而言,過于不公,除非放棄要求賠償,被害人甚至沒有選擇的余地,不僅要被拖進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而且還要承擔高額訴訟成本的風險。這種情形下的被害人,即使能夠判斷怎樣的程序對他是有益的,也沒有辦法去追求更有效益的程序結果。

三、廢除與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改革的價值選擇

在理論轉變?yōu)閷嵺`的時候,于每一個轉折點都會出現(xiàn)棘手的問題。

——安德魯卡門

(一)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1、兼顧訴訟程序的經濟效益與非經濟效益

訴訟程序的效益除了經濟效益,還包括非經濟效益,如社會秩序的恢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全社會公正信念的堅定等。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唯一目標,更多的時候必須重視非經濟效益的實現(xiàn)。只有在程序和實體公正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談論程序的效益才有意義可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公正和效益的關系上處于怎樣的立場,決定著司法資源的主要流向,是制約程序效益提高的重要因素??梢?,在訴訟效益和訴訟公正之間如何側重,是研究訴訟程序效益首先要確定的基調。在刑事訴訟價值中,公正處于首要地位。只有在正義得到實現(xiàn)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訴訟效率;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礙公正價值的實現(xiàn)。如果為了實現(xiàn)訴訟效率而無視訴訟公正,就有本末倒置之嫌。因此,在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無論是采用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方式還是以增加訴訟收益的途徑提高程序效益,都不能以之為終極目標。當然,對程序和實體公正的強調也不能成為忽視訴訟程序經濟效益的借口。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兩個方面都應當兼顧,以程序公正為首要目標,以盡可能少的司法投入實現(xiàn)公正。

2、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

不論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進行,其本質上還是一種民事訴訟,因此民事訴訟的各種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應當適用它。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無論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處分原則還是法院調解原則都可歸結到一點: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而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這方面有很多缺陷,一旦要求損害賠償就被拖進了整個刑事訴訟的進程,不能根據(jù)自己的意志決定進行賠償訴訟的形式,甚至不能決定自身訴訟投入獲得收益的最大化。對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引進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調解和處分兩項原則。

3、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訴訟,但由于其適用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及諸多利益關系,必須作出平衡,以保證該程序不違背公平理念,無損正義的實現(xiàn)。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與被告人利益的平衡。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利益平衡,主要考慮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和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另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被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對于訴訟程序設計上的重要性,正如一些學者認識到的,是“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是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言,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其賦予被害人、被告人權利,限定其權利范圍的界限?!霸趥€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chuàng)設一種適當?shù)钠胶猓耸钦x的主要考慮之一?!比绾渭葘崿F(xiàn)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又不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實際損害或者形成損害的危險,是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不能忽略的一環(huán)。這種平衡能否建立,直接決定著對該程序是否正義的評價。

(二)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之路徑

1、從訴訟成本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1)限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基礎的刑事案件有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之分,由刑事侵害引起的民事?lián)p害情節(jié)也有輕重繁簡的差異,同時被害人的請求內容有精神損害賠償和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shù)牟煌?,請求的對象有針對刑事被告人和非刑事被告人之別,若對此不加以區(qū)分,都規(guī)定可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僅不能保證被害人得到公平的民事賠償,更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的混亂、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因此,應對不同的案件進行梳理,繁簡分流,區(qū)別對待,限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具體而言,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應予以審查:如果案情簡單,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則將其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道;如果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案件,則應限制被害人的選擇權,告知其向民庭或者將案件轉交民庭處理,將復雜的民事訴訟排除在外,以此簡化附帶民事訴訟,提高受案范圍內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具體來說,這兩類案件的界限是:一是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應當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三是是否屬于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嚴格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否涉及舉證責任的倒置等情形。

(2)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害人的積極意義在于:“使其因刑事公訴人為證實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動中得到便利。特別是在被害人由于貧窮或無知,沒有條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時,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被害人有條件為自身利益而的時候,或者被害人希望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得到更專業(yè)維護的時候,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不再是被害人的首選。因此,應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讓其自主決定請求賠償?shù)姆绞?。最高人民法院?998年制定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中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睆亩谒痉ń忉屩写_立了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作為解決犯罪被害人刑事?lián)p害賠償?shù)膬煞N重要方式,同時確立附帶民事訴訟與犯罪后獨立的民事訴訟制度,允許被害人行使選擇權,即當事人可根據(jù)自身的條件,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是有重要意義的。

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就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被害人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一審判決之前提出;二是被害人選擇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重新界定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追訴程序啟動之前,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或者刑事審判之后向民事法庭提出,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決定受理的,可以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按照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依法判決,沒必要等到刑事案件審理或審理終結以后,這樣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才不會形同虛設,訴訟成本才不會加大;當然,法院如果認為為審理民事案件所必要時,可以先中止民事程序,待與此案有關的刑事訴訟審結后再繼續(xù)進行。對于民事判決或調解結案后的執(zhí)行,應完全遵循民事執(zhí)行的要求。

(3)全面引入刑事訴訟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xié)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理兩個程序過程。發(fā)揮刑事和解制度兼顧并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功能,能夠及時達成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與履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要求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加害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社會危害后果,這為刑事和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廣闊的法律空間,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也契合了和諧司法的內在要求,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刑事審判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有力武器。但應注意不要過分固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階段,在整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都允許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進而結束關于損害賠償?shù)膶徖砘顒印?/p>

(4)健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機制。借鑒民事調解的成功經驗,發(fā)動各種社會資源,擴大調解人的參與面,充分利用民事訴訟中訴調對接的相關梁道,鼓勵和確認社會調解在附帶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支持一切合法的調解結果,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格局,徹底扭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單打獨斗的局面。在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都應提倡涉及民事賠償事宜的調解,立案偵查過程中的偵查人員、審查時的公訴人都有權依法對附帶民事賠償事宜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xié)議,即便進入訴訟,法院均應支持。對于人民群眾、社會機構、其它國家機關參與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只要不違法,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視為有效的處理結論。為此必須加強業(yè)務培訓,特別針對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和民事審判政策方面的業(yè)務培訓,提離刑事審判隊伍的民事審判索質和調解能力。從根本上扭轉以案尋法,被動辦案,對相關民事法律及其精神理解不準不透而適用有誤情況的出現(xiàn),提高調解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同時審判業(yè)務能力的提高也可以有效提高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克服審判人員對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畏難情緒,扭轉調解、執(zhí)行上的被動局面。在日常的審判管理中,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質量作為審判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特別是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納入到審判調解的整體布局中,作為法官審判業(yè)績的考核依據(jù)之一。借鑒民事調解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和刑事政策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規(guī)范流程,具體規(guī)范和指導相應的調解工作,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更有效地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

2、從訴訟收益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首先,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相互之間嚴重沖突。其次,將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一種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受經濟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有能力請律師來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被害人如果錯過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就要承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所引起的心理之痛與經濟之重,而明確法院的告知義務則可以減輕被害人的負擔。最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體現(xiàn)“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全面確立財產犯罪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對被告人同時處以財產刑和對被害人給予民事賠償時,民事賠償應優(yōu)于財產刑執(zhí)行。現(xiàn)時,財產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帶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損失,并可根據(jù)生效判決,請求原處理的司法機關幫助執(zhí)行。

可以說,從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角度考慮,改革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完善一個程序的操作,讓被害人有選擇的機會、使其對程序后果能夠形成明確的預期。而如果希望通過增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收益,達到提高程序效益的目的,著力解決好每一樁被害人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的關于損害賠償?shù)脑V訟才是增加程序收益的做法。

【結語】

托馬斯.福勒說過:“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我國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確立的初衷,在于“有效保障公民、國家、集體財產不受犯罪侵犯、維護其合法權益,便利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節(jié)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就我國國情而言,這對于那些迫切需要獲得損害賠償,而自身各方面又無法支持進行多次訴訟的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在確實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好的途徑。

篇7

一、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guī)范。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規(guī)金融機構為對象,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范。民間借貸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guī)范引導,無法適應經濟發(fā)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 民間借貸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法律規(guī)范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范圍和法律地位。

2. 民間借貸立法協(xié)調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細” 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間缺乏協(xié)調性、統(tǒng)一性和邏輯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條 規(guī)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及獲取的相應利益。但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②、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對民間借貸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guī)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同司法機關會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產生相悖的結論,不利于我國民間借貸的規(guī)范發(fā)展。

3. 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滯后。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范主要散見于民法領域,民間借貸立法長期落后于民間金融發(fā)展的需要。轟動全國的吳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國民間借貸法規(guī)滯后的問題,并引發(fā)了如下疑問:民間借貸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有無合法性邊界,其合法與非法的邊界究竟在哪里?盡管《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的推出,使非公有資本開始獲許進入金融服務業(yè),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認可?!秶鴦赵宏P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實施后,國家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和引導力度進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因素,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范呈現(xiàn)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模糊的特點,導致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

(二)民間借貸與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 關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雖然《刑法》第176條③規(guī)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④規(guī)定了非法集資罪,但是并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進行明確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權罪,非法經營罪以及虛假廣告罪等犯罪行為的認定作出了規(guī)定,回應了如何劃清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手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虛假廣告者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2. 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不明確。我國沒有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的界限,對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和利率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對大規(guī)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是否區(qū)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 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qū)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問題,法律法規(guī)均未予以明確。由于民間借貸交易隱蔽、監(jiān)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資、洗錢活動屢屢出現(xiàn)在民間借貸市場,尤其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與日劇增。

(三)民間借貸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

1. 民間借貸監(jiān)管主體不明確。由于我國金融業(yè)采取“混業(yè)經營、分業(yè)監(jiān)管”的體制,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監(jiān)管部門。民間借貸監(jiān)管主體到底是誰,目前很不明確,需要落實。中央政府已經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銀監(jiān)會也進行了風險提示,但誰來牽頭實施,誰來具體落實方案,尚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民間借貸監(jiān)管主體明確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但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具體部門進行監(jiān)管。監(jiān)管主體長期不明確, 導致公眾對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準確判斷, 使得社會集資以非法形式廣泛存在。

2. 民間借貸監(jiān)管對象不明確。我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一直采取嚴加控制和打擊的態(tài)度。但是基于對民間借貸認識的偏差,長期以來缺乏對民間借貸適當?shù)谋O(jiān)管,缺乏對抬會、私人錢莊、企業(yè)之間借貸監(jiān)管的規(guī)定,尤其是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職業(yè)放貸人、社會集資人等其他民間借貸主體缺乏監(jiān)管。

3. 民間借貸利率規(guī)定不明確。利率變化反映了市場供求關系。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沒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jù),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fā)展水平,難以合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不完善、法律規(guī)范不健全,我國沒有建立民間借貸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場機制。當民間融資機構(包含個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一方面放貸人債權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當作為放貸人的個人資不抵債時,無法解決其市場退出問題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 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健全,導致民間融資無序退出,存在潛在的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著經濟金融的穩(wěn)健發(fā)展。

二、規(guī)范民間借貸健康發(fā)展的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guī)

1. 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guī)。盡快制定《民間融資法》、《放貸條例》、《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行業(yè)管理辦法》等法律規(guī)范,完善民間融資立法體系,提高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協(xié)調統(tǒng)一性。修訂《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yè)銀行法》相關條款,明確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業(yè)務范圍、資金來源、利率稅收、風險防范等,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引導鼓勵民間借貸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

2. 制定民間借貸配套實施細則。制定出臺《民間借貸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現(xiàn)金管理、反假幣、金融統(tǒng)計等方面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

一是從借貸目的看,民間借貸是基于生活需求、生產經營急需,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為目的。二是從借貸對象看,民間借貸有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等特定范圍,非法集資針對不特定社會公眾。三是從表現(xiàn)形式看,民間借貸主要以貨幣形式償還, 非法集資以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返還。四是從資金來源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源于放貸人自有資金,非法集資主要來源于國外熱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五是從責任性質看,民間借貸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集資利率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

(三)完善民間借貸市場機制

1. 健全民間借貸監(jiān)管體制。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導,行業(yè)監(jiān)管、民間借貸自律相結合的監(jiān)管體制,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監(jiān)管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制定民間借貸監(jiān)管指標等措施,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構建統(tǒng)計監(jiān)測指標體系,重點監(jiān)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

2.完善民間借貸監(jiān)管機制。健全民間融資監(jiān)測、信息共享披露、監(jiān)管協(xié)作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間借貸相關信息,合理引導民間借貸主體自主投資決策。加強事前監(jiān)管機制建設,重點加強事前風險審慎防范,將風險消除在風險源頭。在民間貸款組織從業(yè)人員管理上,應重視資格審查,以確保民間貸款組織是由具備相當金融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職業(yè)經理人在經營管理。 加強宏觀管理,為金融機構設置安全穩(wěn)健和預防風險的指標體系,使民間借貸主體準確把握風險狀況,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

3. 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根據(jù)地域資金供求關系、經濟發(fā)展水平,優(yōu)化民間閑置資金合理配置,推進民間融資健康發(fā)展。加快存貸利率市場化的同步推進,降低銀行存貸利差,使銀行開發(fā)更多非借貸中間業(yè)務,創(chuàng)造更多的金融服務產品。通過利率市場化,營造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huán)境,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fā)展。

(四)建立民間借貸市場退出機制

1. 建立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修訂《破產法》,增加民間融資機構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規(guī)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間融資機構援助、整改、破產、清算、退出等科學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保證民間融資機構破產或有可能破產時,在政府監(jiān)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場,有效維護民間融資主體合法權益,減少對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影響。

2. 制定民間借貸保險機制。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保險條例》,明確民間借貸保險主體、保險比例、保險期限及賠付方式。建立大額民間借貸保險機制,規(guī)定專門保險機構民間借貸保險,由民間借貸主體借方繳納一定的保費。當借款方發(fā)生經營危機時,由保險機構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貸數(shù)額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貸數(shù)額,分散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風險。

注:

①《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第3條。

②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禁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p>

篇8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fā)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fā)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guī)。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fā)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xiàn)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科技的不斷發(fā)達,和法律法規(guī)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xiàn)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本褪蔷S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tài)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xiàn)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tǒng)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qū)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fā)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shù)叵嚓P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y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zhèn),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fā)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shù)氐慕逃顿Y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fā)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zhèn)上成立法制協(xié)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xiāng)鎮(zhèn)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xiàn)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xiāng)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chuàng)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xiàn)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wèi)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fā)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chuàng)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xiàn)優(yōu)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篇9

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一直是理論界較有爭論的話題,在審判實踐中,第三人的確定也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xiàn)象,也因此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第三人"規(guī)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第五章的訴訟參加人中,所謂訴訟參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動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并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因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議,或者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因此,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民事訴訟。該規(guī)定為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據(jù)和標準。即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由此可見,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這點上,訴訟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訴訟人、證人和鑒定人,共同訴訟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都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的訴訟標的,即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訴訟第三人既非與原告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也非與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共享權利和義務;另外,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不象證人、鑒定人那樣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

2、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即第三人參加訴訟時,他人之間的訴訟已經開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參加訴訟是以本訴的存在作為其前提和基礎的,屬于兩訴的合并,稱為參加之訴,而本訴則是指原、被告之間的訴訟。

3、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又區(qū)別于訴訟人。如果參與訴訟不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權益,則只能是訴訟人,而第三人在訴訟中處于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兩款的規(guī)定,訴訟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文主要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確立闡述粗淺的認識。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并依附于一方當事人,以維護其自身的民事權益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是本訴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無權處分原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但其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有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其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但其必須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并支持該方的主張,如果其支持的一方當事人敗訴的話,則其有可能承擔某種法律上的義務。

二、如何把握“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獨立的請求權,這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明顯特征。但其本質特征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也是確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實體標準。根據(jù)該實體標準,聯(lián)系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旨,筆者認為以下二種情況下的第三人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

1、對本訴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直接牽連關系的人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這里所稱的直接牽連關系,是指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已有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牽連,進一步說,也就是兩個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上有內在的鏈條關系,兩者之間相互影響或相互作用,而不是一般事實上的牽連、感情上的牽連或者其他非法律上的牽連。譬如:某甲因經營需要向某農業(yè)銀行借款100000元,當時約定六個月內歸還借款,甲還以其自有的機器設備作抵押,甲在借款后四個月時因經營不善而虧損,便以其全部資產(含設定抵押的機器設備)轉讓給某乙,條件是某乙必須承擔某甲的全部債務,但該行為并未得到某農業(yè)銀行的同意,借款期滿后,某農業(yè)銀行向甲索款無著,便向當?shù)胤ㄔ禾嵩A,這時某乙是否應當參與訴訟、如果參與訴訟,其訴訟主體是被告還是第三人便成了爭議的焦點。本案中,某農業(yè)銀行對某甲享有基于借款法律關系而形成的債權和抵押權,故某甲應當是本案的被告,而由于某甲將其資產轉讓給某乙,并將其債務也一并轉讓給某乙的行為并未得到某農業(yè)銀行的同意,故某甲和某乙均侵犯了某農業(yè)銀行對某甲的機器設備所享有的抵押權,這時的某乙和某農業(yè)銀行與某甲之間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故某乙不能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但其如果不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則某農業(yè)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被侵犯便無法得到救濟,兼于某農業(yè)銀行未同意某甲的債務轉讓行為,而作為抵押物的機器設備又被某乙實際控制,故某乙與某甲之間的資產轉讓關系和某農業(yè)銀行與某甲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存在直接的牽連關系,故某乙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某農業(yè)銀行與某甲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訴訟活動,這樣才能依法維護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必須強調這里所稱的直接牽連關系,是指民事法律上牽連關系,在民事訴訟中,合并審理非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是不恰當?shù)?,例如,因法人的工作人員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而引起的兩個法人單位的爭議案件中,將一方或雙方的工作人員或法定代表人列為第三人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

2、與當事人一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履行及其適當與否直接影響了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系的履行及其適當與否的人,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這種情況下,在本訴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則是由于第三人對于他與該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這也正是第三人同本訴當事人之間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前提。而相反,如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對本訴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而言,處于受影響地位,在后一法律關系因爭議而致訴訟的情況下,第三人基本上處于權利者的地位,無論本訴爭議的結果如何,他都可要求其相對方向其履行義務,亦可放棄對權利的行使,因而相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無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完全可以不參加本訴,更不應被通知并被強迫參加到本訴中去。所以說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內容上應當首先表現(xiàn)為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比如“返還的責任和賠償?shù)牧x務"。第三人參加本訴的依據(jù)應在于其一定的義務或責任。譬如: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外貿服裝,同時提供了加工服裝的圖紙和加工所需要的面輔料,而加工服裝的面料需要水洗后才能生產,故B公司又委托C公司進行面料的水洗,并嚴格限定了C公司的交貨時間,C公司按時交貨后,B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現(xiàn)C公司所水洗的面料存在嚴重的色差,而多次向C公司提出,盡管C公司對面料重新進行了水洗,仍未能達到雙方合同所確定的質量標準,后B公司按時履行了其與A公司所訂合同的交貨義務,終因面料的水洗質量不過關,產品經檢驗不合格而致A公司無法向外方交貨,為此A公司向B公司提起了履行不能的賠償訴訟,因本案中B公司的履行不能是由于C公司的不適當履行所致,故C公司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到A、B兩公司的賠償訴訟中去。

此外,理解“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還應當明了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只能依本訴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定。換句話說,第三人在確定時,其權利、義務是不確定的,他僅僅是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或義務,但是否承擔則因案件處理結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法院在處理本訴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對于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只是一種預測。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鋼材5噸,隨后甲公司將該5噸鋼材銷售給了丙,因甲未能按約給付貨款而成訟,訴訟中甲稱有丙委托其購買鋼材的前提,其才向乙公司購買鋼材的,而丙購貨后也未給付貨款,故要求將丙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與甲公司與丙公司間的買賣法律關系之間并無牽連關系,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買賣之訴處理結果與丙公司之間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這時的第三人丙就不承擔責任。

三、民事訴訟第三人成立的阻卻

第三人制度其實是同案合并審理實體上相關聯(lián)的兩個法律關系的案件,則其必受制于實體上和程序上兩方面的規(guī)定,實體上的規(guī)定性反映了第三人在實體上的特定要求,側重于兩案件在實體上的相互關系,程序上的規(guī)定性反映民第三人在程序上的特定要求,側重于兩案件在適用程序上的相互協(xié)調關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如果片面追求實體標準而忽略了第三人確定的程序標準,必將顧此失彼,重實體而輕程序。那么,從程序法的角度考慮第三人的確定,主要有那些方面呢!

第三人參加訴訟是一種合并審理,而不是訴的合并,案外人要進入本訴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話,其所依據(jù)的法律關系必須為法院所主管,并且本訴的受理法院必須對該具體的法律關系享有管轄權。首先就主管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民事案件原則上由法院主管,這一規(guī)定也就限定了第三人參加訴訟所憑據(jù)的法律關系必須屬于民事性質,例如:甲廠供銷員李某持甲廠的合同章代表甲廠向乙公司購買勞保用品若干,后因甲廠尚欠李某工資未付,李某即將所購的勞保用品若干擅自抵了工資并處分了該部分勞保用品,乙公司為索要貨款而對甲廠提訟,甲廠認為李某與本案有牽連關系,要求將李某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本案中,甲廠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著民事法律關系,但甲廠與李某之間并不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故甲廠與李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屬于法院就民事案件方面所主管的,故非主管成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成立的阻卻因素。此外即使是民事性質的法律關系,但第三人與一方當.1事人在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時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的話,因仲裁條款產生妨訴抗辯的效力,故這時的第三人也不能被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本訴已經開始的訴訟;其次就管轄而言,根據(jù)一般法理,當事人之間爭議案件的受訴法院通常因合并審理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案件而自然取得合并管轄權,但合并審理也有其限度,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規(guī)定了一般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是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協(xié)議管轄又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它確認了當事人關于管轄的意思自治在效力上高于除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以外的其他管轄,如果本訴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第三人與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實存在直接的牽連關系,但第三人與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產生時,明確約定了糾紛的管轄法院的話,除非所約定的管轄法院正好就是本訴案件的受訴法院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成立便因無管轄權而受阻。故受訴法院取得的合并管轄權僅僅限定于一般地域管轄的情況下。綜上,如果合并審理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案件,是否屬于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是否對該具體的法律關系享有管轄權成了民事訴訟第三人成立的阻卻因素。

四、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中就第三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建議。

篇10

關鍵詞:人民幣匯率原因國際法解決途徑

"人民幣升值論"最早由日本政府提出,隨后,以美國為首的其他西方國家不斷對人民幣匯率提出指控。2009年來,西方國家壓迫人民幣升值的陳年舊調再次喧囂塵上。西方國家不厭其煩的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原因何在?

一、西方國家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原因

1.美國。長期以來,美國以美中間存在巨額貿易逆差為由力促人民幣升值,盡管美國明知人民幣升值并不能明顯改善其國際貿易狀況,但仍然不遺余力地促壓人民幣升值,原因在于:一是美國一直將中國視為自己潛在的強大競爭對手,千方百計打擊中國產品的競爭力,最終削弱中國同美國的議價能力;二是通過促壓人民幣大幅升值,將全球熱錢引入中國,吹大中國國內資產泡沫,并在泡沫頂峰時反手做空,使中國成為歷史上的第二個日本。

2.歐盟。相對于美國而言,歐盟在人民幣升值問題上一直持相對溫和的態(tài)度。但自2007年初開始,歐盟的態(tài)度一度超越美國變得異常強硬。歐盟之所以突然關注人民幣匯率問題,在于人民幣雖然兌美元升值,但相對于美元兌歐元的大幅度貶值,人民幣兌歐元同樣是貶值的。這一方面增加了歐盟成員國對華出口的難度,另一方面卻使得中國的商品進入歐洲市場比進入美國更容易,其結果是歐中之間貿易逆差的迅速擴大。為減少貿易逆差,歐盟選擇聯(lián)手美國共同壓迫人民幣升值。

3.日本。與美國、歐盟不同,日本在中日貿易中一直處于順差地位。以2008年商務部統(tǒng)計為例,截至2008年10月,日本一直居于中國前10大貿易逆差來源地第3名,僅次于我國臺灣和韓國。因此日本迫使人民幣升值的原因不在于貿易差額問題,而是爭奪亞洲領導權以及未來"亞元"主導權的戰(zhàn)略舉措。

可見,包括日本在內的西方國家合力壓迫人民幣升值并樂此不彼,歸根結底就是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人民幣大幅升值帶來的不利影響

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西方國家給了我們巨大的升值壓力,但如果我們貿然屈服、匆忙大幅度調整人民幣匯率,必將給我國經濟各方面造成不利影響。

第一,人民幣大幅升值會抑制出口增長。人民幣匯率升值會增加出口企業(yè)成本,在世界市場價格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出口利潤的下降將影響出口企業(yè)的積極性;如果出口企業(yè)為維持一定利潤而提高價格,則會削弱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續(xù)擴大和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占有率的提高。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fā)后,我國對外出口一度萎縮,此時提高人民幣匯率無疑是對出口的又一沉重打擊。

第二,人民幣大幅升值會對中國的優(yōu)勢產業(yè)產生嚴重損害。在目前的國際分工格局中,相對于發(fā)達國家以研究開發(fā)(R&D)和服務業(yè)為主來講,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是以制造業(yè)為主的,其優(yōu)勢企業(yè)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產品檔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國際市場價格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這種貿易結構極易受到匯率水平變動的影響。

第三,人民幣大幅升值會影響到我國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目前,世界經濟整體環(huán)境依然并不樂觀,這對活躍在資本市場上的國際游資而言,具有升值預期以及進入相對安全的新興經濟體尤其是"金磚四國",無疑是最好的選擇。然而,國際游資由于具有資金規(guī)模大、流動快、趨利性強的特點,會對金融市場造成潛的在沖擊。況且,我國金融監(jiān)管體系尚不健全、金融市場發(fā)展比較滯后,大量短期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流入資本市場的逐利行為,會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直接產生影響。

三、人民幣匯率自主性的國際法依據(jù)

根據(jù)國際法有關規(guī)定,國家具有國內最高和對外獨立與平等的特性,而國家貨幣就是國家在處理國內外一切與貨幣事務相關領域的體現(xiàn)。傳統(tǒng)上,國家可獨立自主地應用本國的貨幣,原則上他國不得干涉與反對。但隨著國家之間經濟相互依賴程度的逐漸加深,各國之間在行使本國貨幣時不僅要綜合考慮本國的各種因素,還要考慮到對周邊國家和世界經濟的影響。因此,貨幣基金組織(IMF)應運而生。

IMF作為限制和協(xié)調各國對外行使貨幣的專業(yè)國際組織,它規(guī)定:凡是加入IMF的成員國就意味著該國同意授權IMF行使原只屬于各國的部分貨幣,從而使各國原有的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要接受IMF宗旨和章程的約束,承擔IMF協(xié)定中相應的義務,比如在外匯安排、匯兌措施、國際收支和劃撥等方面的義務。表面上看,這種讓渡會使國家的貨幣遭到一定的削弱,但同時,國家在讓渡自身部分貨幣的同時卻又能對等地享有、獲得來自他國相應的貨幣的補充。也就是說,只要這種讓渡是以平等互利為前提和基礎,就意味著國家不會喪失本國貨幣的自主性。對我國而言,由于我國的承諾是保證履行IMF協(xié)定第8條款項下的義務,即實現(xiàn)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而這一早已完全兌現(xiàn)。因此,當前我國所實施的人民幣匯率政策是在已經履行了IMF協(xié)定義務的基礎上,遵照其要求進行的,西方國家根本沒有理由對之加以指責和干涉。這也從根本上賦予了我國自主運用匯率制度的權利。

四、人民幣匯率問題的法律化解決途徑

針對西方國家無理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問題,我國政府應該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明確IMF為人民幣匯率爭端解決的主要機制。近年來,西方國家因為IMF執(zhí)行措施的力度沒有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強硬,試圖舍棄IMF而尋求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但是,匯率義務本該由IMF來衡量,不能因IMF執(zhí)行規(guī)則的力度不夠,就該另起爐灶。因此,西方國家的這種打算是避輕就重,試圖濫用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對此,我國政府應該表明西方國家援用WTO的有關協(xié)議來挑戰(zhàn)我國匯率政策的做法,是置IMF協(xié)定的規(guī)定及其管轄權于不顧,既有違于IMF和WTO在現(xiàn)有國際經濟格局下的分工,也不符合WTO本身的規(guī)定。

第二,詳細研究IMF有關貨幣匯率的爭端解決機制。IMF成員國關于匯率爭端的磋商程序一般包括:爭議成員國將投訴或爭議提交IMF理事會或IMF執(zhí)行董事會審議;成員國對IMF或成員國之間對《IMF》條文解釋產生爭議,則提交IMF執(zhí)行董事會裁決;如果執(zhí)行董事會所審議或裁決的投訴和爭議與某一無權單獨指派執(zhí)行董事的成員國有關,該成員國可以派代表列席會議,執(zhí)行董事會也可以對該成員國提出此種要求;與《IMF協(xié)定》解釋爭議有關的成員國對于執(zhí)行董事會的裁決如有不服的,可以在該裁決作出后的3個月內要求將該爭議再提交IMF理事會作最后裁決。這些磋商程序看似簡單,然而應用起來卻無比復雜,因此,我們應該對其進行詳細研究,做到心中有數(shù),這樣才能把握人民幣匯率爭端的主動權,增強人民幣匯率政策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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